提議者 七罪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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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鑑於台灣各地房價高居不下(尤其是在六都直轄市和其周遭地區),且通貨膨脹和薪資並無增長,國人想買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屋難上加難,更何況還有廣大學生或出外工作在外租屋的情形不在少數,對於公開房東和房客之惡劣品行者,有助於篩選避免遇到此類糾紛。
2.這幾年因為新聞報導惡房東事件,內政部和其相關基金會均有立定房屋租賃契約,但其類似糾紛仍層出不窮。因受害者(無論好房東房客)一方,必須承受精神和財產損失,但法院審判判賠敗訴一方仍有許多方法避免受罰,如脫產過戶、改名換姓...等,並無實質且確切受罰。
3.公開惡劣品行者必須已有糾紛發生,並且要有法院審判其結果,才可公開判罰者一方。
4.個資法不適用,因已危害他人之權益和財產。
5.對於惡劣品行者,因有其脫產過戶或改名換姓逃脫罰則,故可追償擴大範圍,如兒女...等有直系血親繼承權者或配偶,除非拋棄繼承,否則應予以追償。
對於房東:
1.可參考其名單,避免陷入其糾紛,保障權益。
2.如有糾紛產生,精神和財產損失也可依法而受到追償,不必擔心追討無門而不了了之。
對於房客:
1.可參考其名單,避免陷入其糾紛,保障權益。
2.如有糾紛產生,精神和財產損失也可依法而受到追償,不必擔心追討無門而不了了之。
對於惡房東房客之品行惡劣者:
1.有實質且確切追償方法,無法逃脫免其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