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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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今法規以及非主流民意推動TNR,只要有部分遺落未結紮到,產生子嗣的增量無法避免,TNR並不能有效減少流浪動物產生。故提出本案,希望協助民間愛貓愛狗人士能夠共同解決外來物種,因非科學推動的動保法,而對他人的財產損失無從賠償。
建議:
A.推動流浪貓狗進行【條件原放】待經法人、個人進行擔保才可原放,而已接受收容14日內的外來種因無意願條件擔保所物,則行有序撲殺,並且將原先提供予結紮的費用,轉變為捕獲外來貓犬科等動物獎金。(條件原放:收容進收容所後,提供線下線上進行支持擔保型實名施打原放晶片,以便未來原放貓狗造成人員傷亡時能有對應賠償。)
B.飼養貓、犬科等外來物種需擁有許可證。
C.貓犬於出生死亡買賣交換贈與領養換飼養者,都必須到指定單位進行登記。
D.每年須對貓、犬進行健康檢查
E.提高動保法罰款牢役,並提高檢舉獎金比例且無上限
因民間動保團體針對貓犬的救助手段僅TNR以及尋找合格飼養者,但找尋不到飼養者就進行原放使其外來物種再次回到自然生態破壞,且此行為與棄養無不相同。
提議A利益: 推動【條件原放】可以減少動保資金的消耗,結紮與晶片費用將由擔保者支持,未來原放動物回到社會或野外時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時能有管道,提供給毛爸毛媽有負責任的出口,而未通過【條件原放】的收容物則行減量處置。
提供捕獲獎金機制,可以避免部分人士,因為擔心捕獲流浪貓、狗無人收養,而進行有序移除、撲殺行為,並減少誘捕行為,以獎金機制來鼓勵人們對環境友善移除有害外來物種。
由於毛爸毛媽的愛貓愛狗的心態,定願意承擔原放後造成的人員傷亡賠償,不必擔心收容14日皆未無人擔保
提議B利益: 由於貓狗是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認定的外來入侵種,且是台澎金馬等地常見外來入侵物種棄養對象,推動許可證可減少無能力飼養者棄養數量,並且更好追蹤流向已提高貓狗的生活品質。
提議C利益: 貓犬於出生死亡買賣交換贈與領養換飼養者,到指定單位進行登記可以有效減少棄養的可能性。
提議D利益: 對寵物貓犬每年進行健康檢查,能夠針對對貓犬進行不當飼養產生的虐待、病害,且經常性不給與理會進行開罰,可減少貓犬被不合理的虐待。
提議E利益:檢舉獎金的存在可以提高檢舉人的意願,雙管齊下提高檢舉罰款可有效的減少違反動物保護條例的個人飼主、私下繁殖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