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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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毒品、詐騙集團、性侵、強姦、醫療暴力、傷害致死、殺人及重傷害、重傷害致死,或各類精神疾病之影響所犯之傷害致死、殺人及重傷害、重傷害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5年不得假釋。
酒駕新聞時有所聞,一個酒駕者就毀了一個人生命或一個甚至多個家庭破碎,為什麼酒駕者可以剝奪別人生命傷害他人家庭?
現時各類毒品氾濫且使用、販售、贈予..等等行為越來越多,且毒品使用之年齡曾也越趨年輕;同志也充滿毒品施用者,傷害身體健康與傳播性病,實在嚴重,未成年年輕族群禁不起誘惑常常陷入毒品之路而無法擺脫造成人生遺憾。
犯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害、重傷害致死或因精神疾病犯傷害致死或致人重殘重傷害或致死或無法自理生活者,及剝奪他人生命殺人,包括因各種各類精神疾病殺人者,也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社會極大恐慌和遺憾,人人自危。
國內的詐騙集團猖獗,惡名昭彰已毀譽國際,台灣已淪為國際上詐騙集團總部。極為丢臉,善良百姓辛苦血汗錢,遭到惡徒詐騙,實為可惡,天理不容。歹徒為錢,廉恥盡拋,當中不乏高學歷年輕有為者,為保護善良老百姓,回復國人彼此間的信任感,不肖詐騙歪風必須加以制止,讓宵小之徒,不再逍遙法外,俗話說時遷法亦遷,現時國內舊罰則,已不足以懲惡,須另立新法,加重其刑,以符社會期望,如此無疑是為社會打上一支有效的疫苗,防止詐騙之歪風横行。
針對酒駕犯、性侵犯、強姦犯以及醫療暴力實施者施以重刑,以有效嚇阻犯罪針對酒駕犯及性侵犯施以重刑,以有效嚇阻犯罪。
若刑責已無嚇阻之力,就缺乏刑責的存在意義了。目前酒駕等事件泛濫,就是因為其刑責太輕且無嚇阻之力。
國家對於酒駕、毒品、傷害致死、殺人及重傷害、重傷害致死, 或各類精神疾病之影響所犯之重傷害、傷害致死、重傷害致死、 殺人等等之罪的刑度過輕且過於簡化,無法有效嚇阻犯罪維護治安, 社會大眾人心惶惶,作奸犯科囂張猖狂,善良百姓處處危機,無所適從。
政府主管機關必需正視問題,對於任何酒駕、毒品、精神疾病殺人、重傷害等罪必需零容忍,酒駕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5年不得假釋;施用、持有、販售、贈予...等等任何各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5年不得假釋;殺人或因任何精神疾病問題殺人者亦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5年不得假釋;傷害致死及因各類精神疾病問題所犯之傷害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5年不得假釋;重傷害及重傷害致死包括因精神疾病致重傷殘致無法自理生活或死亡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5年不得假釋。刑度加重可以嚇阻一般社會大眾,使其不敢從事犯罪行為,也能對犯罪人形成矯治與威嚇的作用,使之不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