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勝傑
已附議7 (尚餘57日)
尚須4993個附議
性交易,並無受害人,乃屬於個人之間性生活,為人民應當享有的自由權限之一。
過去不少國家把同性戀,同性之間的戀愛訂為一種犯罪,但隨著無被害人犯罪的理論提出,漸漸的越來越多國家將同性戀除罪化,合法化,視為個人自由。性交易也是無受害人犯罪之一,應當除罪化。
「婚前性行為」或者「一夜情」也有國家將此訂為犯罪,但隨著時代演變,婚前性行為和一夜情現今視為個人自由,這是個人性生活。
性交易是個人之間的利益交換,就類似於我買包包給她,她煮飯給我吃,個人之間的利益交換,而國家伸手介入人民的個人生活是非常不好的,法規禁止個人之間的利益交換,算是限制自由、專制、汙名化性生活的做法。
盼望能將人民回歸性生活的自由化。性交易不該被定為犯罪,也不該懲處。國家可以禁止人民經營妓院,但不該限制個人之間利益交換,個人之間性的交易。
台灣是一個重視人民自由的國家,希望台灣能更自由化。
性交易屬於個人性生活,個人之間利益交換,是人與人之間個人感情關係維持方式之一,沒有受害人,不該被訂為罪刑和懲處,不該被汙名化。
一.更自由,人民應當擁有的自由權利之一。
二.個人性生活不該被懲處。
三.性交易並無受害人。
四.人與人之間感情聯繫方式,不該被介入。
五.更合理的法律。
六.感情自由。
七.性和感情,皆屬於個人自由,不該被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