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改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政府便強制拍賣繼承人所能得到之不動產

提議者 安

已附議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8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6-11-12
檢核
2016-11-1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1-1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應修改為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向所有繼承人索取遺產稅之費用。

利益與影響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

 

財產署公開標售,這個我覺得非常的不合理,人民用了賺了大半輩子的錢買到了房子,並且每年都有

 

時繳交該繳的稅務費用,卻在死後因為子孫沒有辦理繼承,就被政府給強制拍賣,這實在是非常之不

 

合理,因為照理說人民買了土地或房子之後就應該是屬於私人所有並不是國有財產,所以政府不應該有

 

權利可以隨便強制拍賣土繼承人們所得之土地,應該讓土地繼承人們自行決定是否要拍賣這樣才對,

 

這樣才比較合情合理,也較能保障人民對於自已私人土地所有的權利。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