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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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應修改為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向所有繼承人索取遺產稅之費用。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公開標售,這個我覺得非常的不合理,人民用了賺了大半輩子的錢買到了房子,並且每年都有
按時繳交該繳的稅務費用,卻在死後因為子孫沒有辦理繼承,就被政府給強制拍賣,這實在是非常之不
合理,因為照理說人民買了土地或房子之後就應該是屬於私人所有並不是國有財產,所以政府不應該有
權利可以隨便強制拍賣土地繼承人們所得之土地,應該讓土地繼承人們自行決定是否要拍賣這樣才對,
這樣才比較合情合理,也較能保障人民對於自已私人土地所有的權利。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