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亞特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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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主旨
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強化人事單位專業人力配置:一、修正「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及相關員額標準,合理增加人事人員編制;二、比照高風險、高專業職務,檢討將人事人員專業加給待遇提升至「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等級,以回應新制下急遽增加之人事專業負荷。
問題說明
• 新制讓人事工作「質、量」雙升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自114年7月1日施行後,公部門須建立安全衛生防護委員會、危害風險評估、重大職災通報與調查、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之預防與處理機制,人事單位多被視為跨業務協調與個案窗口,實際承擔大量溝通、紀錄、程序把關與爭議處理工作。
• 「人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未反映新業務密度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訂定已久,雖歷經多次修正,但核心設計仍以傳統任免、考績、薪給、保險退休等為主要考量,未充分將勞基法人員管理、職場安全衛生、性平事件、職場霸凌防治、員工協助方案等新興高風險業務納入編制評估基準。
• 高壓與情緒耗竭,形成「制度性暴力」
現行人事單位在總員額法及既有標準限制下,人數少、案件多、風險高,卻需長期處理涉及性騷擾、職場霸凌、精神疾病、工時爭議等敏感事件,身心壓力極大,甚至出現「人事人員比當事人更需要員工協助方案」的職場現象,已構成對人事工作者的不合理、結構性壓力來源。
政策與法規背景
• 公部門職場安全衛生新制的要求
修正後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除延伸職災預防與健康管理義務,也將職場霸凌與安全衛生防護納入公部門體系,並由保訓會與各級機關落實逐級監督與課責,整體制度設計勢必仰賴人事、政風、業務與主管共同運作。
• 人事機構設置的政策意旨
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的立法目的,在於健全各級人事機構組織、提高人事人員素質並加強人事服務,本質上即承認人事工作需有一定品質與量能方能配合施政。 現今新制將職場安全衛生、霸凌防治等高度專業且具風險之工作,實際落在單位人事與一線主管身上,卻未同步調整人力與待遇,已偏離當初「健全人事機構與服務」之政策精神。
• 專業加給制度已有風險與專業差異化設計先例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目前主要適用於法制人員及公職律師,反映其高度專業性與風險責任,並經各地方政府實務運作多年。 而現代人事工作在勞動爭議、性平事件、職場霸凌、訴願與行政救濟、人事法規解釋等面向上,同樣承擔高度專業判斷責任,已具類似「準法制」與「高風險人事法遵」特性。
具體訴求
一、全面檢討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合理增加人力
1. 請人事行政總處依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檢視現行各級機關、學校之人事人力配置,將下列因素納入計算基準:
•承辦勞基法人員比例與案件複雜度。
•機關是否屬高風險或高壓環境(如工務、警政、消防、醫療、社福等)。
•性騷擾、職場霸凌、不法侵害事件案件量與風險。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會議、教育訓練、通報與調查負荷。
2. 建請增設「職場安全衛生與勞動關係專責(或專任)人事職務」,由主管機關在人事編制表中明確標示,避免相關業務被視為「順便做、沒算人力」。
3. 檢討現有人事員額標準表,使其從「以總員額與機關規模為主」的粗略計算,轉為兼顧政策新業務與風險管理需求的「功能與風險導向」配置模式。
二、提升人事人員專業加給,檢討比照專業加給表(五)
1. 評估現代人事工作在法令遵循、勞動法規適用、性平與霸凌事件處理、訴願與行政爭訟風險防範等面向,具有實質「準法制」屬性,建請參考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之設計精神,將人事職系中符合特定條件者(如具法律或勞工關係專長、專責處理勞資與職場安全衛生事務等)納入加給對象範疇。
2. 可採分階段、分層級設計,例如:
•具指定專業證照或修畢人事法、勞動法、性平與職場霸凌相關學程之人事人員,得支領一定額度專業加給。
•承辦跨機關重大性騷擾、職場霸凌事件或高風險職務安全衛生專案之人事人員,得適度提高專業加給或發給專案加給。
3. 明確將「職場安全衛生與勞動權益保障」視為人事專業的一環,透過加給制度,吸引並留任具法律、心理、勞工關係與組織發展背景的專業人才投入人事領域。
預期效益
• 強化公部門職場安全衛生新制的實質落實
若沒有足夠且穩定的人事專業人力,新制容易流於形式,導致通報延誤、調查品質不佳、救濟不周全等問題,甚至衍生更大的法律與社會成本。
• 降低基層人事人員身心耗損,避免優秀人才流失
透過增加員額與合理專業加給,可部分補償高壓與高風險工作環境,減少長期加班與情緒耗竭,降低基層人事人員因倦怠轉職或離退的情況。
• 提升公務體系整體法遵與治理品質
人事單位若能兼顧傳統人事行政與新興勞動及職安議題,將有助於整體政府在性平、職場安全衛生、勞動權益保障等價值上,建立更一致且具信賴感的制度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