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明行默
檢核未通過
近年來許多官員變成是組織團體以及商業附屬品,專門用單一角度設立法源保護某些組織團體或商業利益
犧牲全體人民權益,用法律來壟斷市場協助炒作市場或者圖利組織團體
例如:設立圖利漁民法條導致過度濫捕,卻不准人民舟釣,卻可以讓漁民船釣
例如:花蓮炸山合法卻不准其他人用遙控空拍攝器材收集違法事實
例如:法律保護過度房仲業濫開價..爛殺價
例如:高鐵費用明顯高過於多數人民消費明顯犧牲民生系統
例如:改變國道收費明顯圖利商業,用人民繳稅建造的高速公路在反向向人民收取高額過路費,嚴重犧牲民生
當法律導致越守法生活門檻越高,越守法生活越難過時人民容易選擇犯法
犯法習慣者又獲取利益時就會越做越大,久了習慣成自然社會嚴重扭曲價值觀
環境屬於共同利益,錢不是共同利益,犧牲環境換取金錢卻少數人拿走,用金錢
換不回天然環境缺犧牲未來人民的生活周遭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