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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必須納入企業有否違反勞動法令、持續勞資衝突事證據以公正評比

提議者 El Guapo

已附議1284 (時間已截止)

尚須3716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9-06-30
檢核
2019-07-0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8-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審查綱要第六條建議修訂為:

一、政策面(占比例百分之三十五):

(一)~(五)不變

二、技術面(占比例百分之三十五):

(一)~(三)不變

三、企業道德(佔比例百分之三十):

兩年內有否違反「勞基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等法令(本項分數一百分,經勞動部處罰或法院一審判決在案,一案扣二十分)

 

建議新增 9-1 條

業者有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罷工)達三曆日者,自發生日起兩年內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

利益與影響

企業怎麼對待員工,就是怎麼對待客人。

企業剝削壓榨勞工,近則影響商譽國譽,遠則影響飛行安全。

希冀民航局設立相關門檻迫使航司真正檢討內部規範及主動改善勞動環境,共創三贏局面。

14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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