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九無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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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人民交通檢舉為什麽是違憲違法?
首先要理解交通檢舉的定義為何?
民國86年開放一般民眾可以檢舉交通違規,
是因為有人違規停車或並排停車,
造成他人的不便,
因此開放人民以打電話的方式檢舉,
意即打電話請具有公權力的交通警察
到違規現場來拍照並開罰單現場開罰單或托吊,
這是檢舉的定義!
1: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明訂: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2: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是全世界195個國家對於憲法的認知與共識,
也是憲法的基本宗旨!
3:政府放任一般不具公權力的民眾以行車密錄器,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之下,一路偷拍他人之行車狀態,
且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之下,
將偷拍的影片交由具公權力的員警開立罰單,
這種違法蒐證及偷拍影片的行為,
明顯違憲並違法,開罰單之員警亦已違憲並違法!
4 : 人民以行車密錄器偷拍他人行車樣態,
並將影片再轉交給具有公權力的警察,
業已觸犯了妨害自由之罪,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又將偷拍的影片拿給具有公權力的警察,
業已涉及妨害秘密罪,
又因為我並不知道你在偷拍我,
你又將偷拍的影片交給他人,
所以也觸犯了侵犯隱私權跟妨害秘密之罪!
5:有很多商家和店面或是住家,
或是政府在馬路各處裝設監視器,
讓一般民眾以肉眼就可以看得到監視器的裝設位置,
這不是偷拍,並且私人的監視影片,
一般是不會提示出來的,
除非被盜賊入侵,造成立即的傷害,
與法院訴訟時,才會被提出當證據做參考!
6:現在有很多馬路及高速公路,
在測速照相機安裝地點之前方數百公尺處,
就會以明顯之標示牌,告知駕駛人前方有測速照相機,
之所以這樣做,
就是避免讓民眾認為政府以違憲的偷拍行為來舉發,
而交通部在交通法規也不敢明訂人民可以
用行車密錄器檢舉他人的交通違規,
只是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1.新增但書:
(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逾7日.
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交通部就是擔心會違背憲法,
也因此,交通部只是明載: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
因此交通違規的定義就如第一條所寫的,
打電話叫交通警察到現場開罰單或托吊!
7:二戰時,德國納粹以法西斯主義的擴權,
讓人民相互檢舉,整個國家成為一個秘密警察的國家,
這樣的罔顧人權,將人民視為芻狗的惡行,
同時也讓很多奸人小人及下作之人,
惡意的去檢舉別人,惡整別人,行一己之私,
德國納粹的這種惡法,讓全世界所痛恨,
之後德國戰敗,
全世界沒有任何的國家敢讓人民
以行車密錄器,互相監視,互相檢舉,
這種納粹法西式違憲又違法的行為,
在全世界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會出現的.
也因此.在現今的民主社會,人權至上的價值,
密錄偷拍檢舉的惡行,早已不復存.
前日,有民眾騎機車在馬路上,
50秒內被開了三張罰單,都是方向燈,
更惡劣的是交通部這一次取消1200元的檢舉,
偏偏就是故意不取消1200元方向燈跟大燈的檢舉!
憲法是凌駕於法律之上,
因此違背憲法就自然違反法律,
這是無庸置疑之事!
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憲法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
這也是全世界的國家
對於憲法最基本的共識!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當你在開車或騎車時
你看到他車並不會對你或其他人造成
人身與財物立即的傷害或危險和損失
你卻惡意的使用行車密錄器偷拍
並錄影並且還提示給公務人員
企圖讓別人造成金錢上的損失
這就是違憲 憲法是高於法律之上
自然就是違法
被害人皆可提出申訴與告訴!
現今全世界195個國家
都沒有開放讓一般民眾
可以用行車密錄器的影像
來檢舉交通違規
有人硬凹說法國也有
事實的真相是法國政府將違規檢舉
外包給簽約授權的私人公司
如同外包的交通警察一般
法國並沒有開放一般民眾檢舉
而法國由私人公司舉發交通違規
全年的罰款也不過是台幣26億
然而台灣一年收到的
交通檢舉罰款是600萬件
共200億台幣!
二戰時 德國實行的秘密警察制度
讓人民相互檢舉
這種以法西斯主義的擴權
違反人權的政治制度是最惡劣的
因此二戰之後
美洲歐洲以及西方的國家
因為反法西斯
因此更不可能讓人民
有秘密檢舉的行為!
現今全世界195個國家
包含社會主義的國家
都沒有開放一般民眾可以使用行車
密錄器拍攝他人交通違規的影片
再交給警察來做檢舉
繼續我們來探討這些檢舉魔人都
檢舉了哪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有駕駛人在突然進入隧道時
只是延遲了10秒鐘開頭燈
也被檢舉罰4500元
上了新聞!
有的駕駛人 在高速公路開到某路段
突然下起大雨
他只是延遲了幾秒才開大燈
但是影像被魔人截取的是
他的車輛在下雨中行駛
沒有開大燈 罰4500元
之後駕駛人申訴遭駁回
也上了新聞!
高速公路下閘道 車輛已經進入閘道
卻沒打右邊方向燈
罰3600元 也上了新聞!
很多機車駕駛人停在路邊接手機
也被魔人不斷的檢舉
因為機車沒有熄火被認定是行駛中
那請問熱車算不算行駛?
如果駕駛人闖紅燈 或是並排停車
造成他人行車的不便
或是可能會有立即的危險
這樣的檢舉還算合理!
但是在毛毛細雨 不是大太陽的天候
許多魔人以交通法條規定的
下雨一定要開頭燈而惡意檢舉
請問這是報復還是正義?
很多事情有分惡意的跟無心的
闖紅燈或並排停車擋住道路
造成其他駕駛人生命的危險
跟交通的不便
這個是有心之過
可是上述所講的都是一些無心之過
卻遭魔人惡意檢舉!
目前有許多駕駛人
不管是在白天或是晚上
有雨或是沒雨 大燈始終保持長亮
就是擔心一個不留神 會被魔人檢舉了
可是這對節能是正面的嗎?
有一些人留言說 不違規就好了
要知道檢舉魔人檢舉的
都是故意挑你的毛病
將他人的無心之過硬凹成是違規
請問這是什麼心態呢?
很多駕駛人的無心之過
連交通警察看了都不覺得是違規
可是檢舉達人與魔人
卻可以從交通法條
找出違規的條例
請問這是公理正義還是惡意整人?
是維護交通安全還是行個人之私慾?
事實就是現在的達人跟魔人
所舉發的諸多違規罰款
已經悖離了當初交通檢舉的用意了
開放人民交通檢舉.對交通警察而言
樂觀其成 因為交通警察再也不用
風吹雨打日曬雨淋的出去執勤抓違規
每天電腦收的就是數以千計由檢舉達人
與魔人幫他整理好的違規檢舉案件
簡單整理一下再上傳
罰單一開 自己的績效更高
達標之後積效獎金也領得更多
而讓人民相互仇恨
製造對立
根本就不在這些人的考量之內
日前行政院拍板定案
廢除罰款1200以下的檢舉
基本上就是換湯不換藥的模糊焦點
我們訴求的是政府讓人民
以密錄器檢舉.基本上就已經違憲了
要知道.憲法是在法律之上.違憲
就自然已經違法這很難懂嗎?
再說一次:憲法的基本精神
在於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也是全世界的國家
對於憲法最基本的共識!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交通違規 自然有交通警察
以及馬路上數百萬支的監視器
測速器和科技執法來處理和開罰
這些軟硬體的監視設備
和交通警察所領的薪水
都是花了人民數百億的
納稅辛苦血汗錢!
君不見新聞媒體不是時常報導
某某縣市某某道路的測速器
一年狂拍超速駕駛
收到數十億罰款的新聞嗎?
社會是一個分工作業的集合體
每一個人各司其職 各守本份!
這是在政治學的領域裡最基本的認知
因此當你越權的開放一般
人民以行車密錄器相互檢舉
造成人民只要出門開車騎車
就會擔心稍一不慎
就被檢舉的恐懼
人民相互提防彼此對立.
自然會造成不公不義的政治效應!
執政的疏忽在所難免
切莫讓人民誤會政府收了每年600萬件
每兩秒鐘1件的交通檢舉共200億台幣的罰款
讓檢舉達人與魔人以正義之名
行整人與幸災樂禍之實
政府應懸崖勒馬
廢除違憲又違法的交通檢舉
讓社會和諧 讓人民免於恐懼
才是王道 才不愧對(民主進步)
這四個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