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歐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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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車禍多,有時明明是別人闖紅燈,或是別人來撞我,
但車禍肇因出來判個非肇事主因但肇責有10%到30%的就慘了
光是 行經路口未減速、應注意前方而未注意,幾乎都會被拉一條 當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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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來了,今天明明是別人違規、別人來撞自己。還有案例是自己 都0肇責,但對方有受傷
被以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提告,
都還來不及跟肇事主因的人提維修費,就要要求 和解才撤告。
這是否相當不合哩,網路搜尋一下也可以看到很多相關的新聞
明明別人闖紅燈,撞到自己的車子,反而自己還被提告過失傷害,要求和解
所以,法律應該修法把非肇事主因者或是肇事責任在30%以下者,可以免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罰
車禍的被害者,不會被肇事主因的人,以刑法強迫要求付和解費和解。
也可以避免有人利用不當的手法牟利,因很多守法的人的心態是,不想莫名被告刑事罪走法院,而被迫要破財消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