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m Liou
檢核未通過
檢察官及法官就對於交通事件的刑事案,都喜歡用"應......"等霸王條款作判決,致很多人(這還包括故意製造的,但難以舉證)一但發生交事故並欲向相對人要求給付超出其所受傷害的程度時,就利用這霸條款提刑事訴訟,而檢察官及法官就也依霸王條款起訴並判刑.
所以為避免類似霸王條款變成協助有心人取財的工具,應明定屬告訴乃論之刑責不適用此類條款.
減少利用車禍取財(大多數應有詐財之嫌)者的利基,如此無利可圖自然就不會故意製造車禍,交通事故相對的就會減少,少了交通事故,車流相對就會流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