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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件而屬告訴乃論之罪,不得以"被告者應......"等相關條文起訴

提議者 sm Liou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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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2-03
檢核不通過
2018-02-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檢察官及法官就對於交通事件的刑事案,都喜歡用"應......"等霸王條款作判決,致很多人(這還包括故意製造的,但難以舉證)一但發生交事故並欲向相對人要求給付超出其所受傷害的程度時,就利用這霸條款提刑事訴訟,而檢察官及法官就也依霸王條款起訴並判刑.

所以為避免類似霸王條款變成協助有心人取財的工具,應明定屬告訴乃論之刑責不適用此類條款.

利益與影響

減少利用車禍取財(大多數應有詐財之嫌)者的利基,如此無利可圖自然就不會故意製造車禍,交通事故相對的就會減少,少了交通事故,車流相對就會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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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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