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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小信
已附議18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11個附議
8/27所要實施當沖超過60%,要對此股票做當沖警示制度。當沖是交易者行為,並非上市上櫃股票公司的行為,不應處罰股票,讓其他交易人受害。當沖者當天就把股票賣了,只會再去找其他股票。建議要對交易自然人,若當沖超過一定額度,即改為全額交割,預收款項;或同時額度限制。
1.直接對當沖額度高者做限制,而非其他不當沖者做限制
2.當沖者對所有股票做限制,如同信用交易額度相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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