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ooya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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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原因
家庭照顧假原政策之意是希望能透過家庭照顧假讓勞工可以減輕家庭負擔,但實際上家庭照顧假因為很多主客觀因素,讓勞工不敢申請,淪為只是形式上的政策,並沒有達到立法時原本想達到的效益,因此我們想藉由此提案讓家庭照顧假的效益可以發揮到最大、真正落實,而不是流於形式的政策。
一、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可能壓縮到事假空間?
根據勞基法第43條之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勞工一年內可以申請最多14天的事假,一年可申請7天的家庭照顧假,而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辦理,且家庭照顧假是不給薪的,這樣的情況可能導致勞工本身可請的事假天數被壓縮,也使得大家也不敢使用家庭照顧假。
二、 家庭照顧假不易運用於突發狀況或非固定週休二日或休國定假日的勞工!
我們發現的是家庭照顧假在職場上的可近性低,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中,家庭照顧假申請條件為:「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首先,雇主會理想化希望勞工可以使用假日時間去安排好相關事宜,但並非所有職業勞工都可於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放假,有些偶發事件導致了勞工需要使用平日來請假。像是家庭成員可能會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勞工親自照顧,如: 腸病毒、食物中毒、住院、車禍等等,在無他人或其他親屬可幫忙下,勞工不得不申請家庭照顧假親自照顧家庭成員。
三、 家庭照顧假不支薪,可能帶給勞工家庭經濟負擔,導致不敢請假?
一般勞工在請家庭照顧假是有所擔憂的,因一般勞工家庭照顧假只有7天,且與公務員不同的是,勞工家庭照顧假是不支薪且併入事假計算。對於須背負家庭經濟壓力的勞工來說根本不夠用,也因不支薪造成許多勞工也不敢申請家庭照顧假。
四、 照顧公婆、岳父母想請家庭照顧假卻無法申請?
我們認為現在家庭型態大多以小家庭為主,多數人與姻親之父母是不住在一起的,當姻親父母發生突發事件需要請家庭照顧假親自照顧時,在民法第1123條中卻是沒有明確說到的,因此我們希望將法條中的家庭成員放寬至包含同住與暫時不同住之血親之三等親內、姻親兩等親內之家庭成員,讓勞工沒有住在一起的姻親父母也可以受到良好的照顧。
因此綜合以上四點,我們希望可以放寬家庭照顧假的標準及支付半薪等事宜,協助勞工在家庭與職場可以取得平衡。
提議內容
1. 家庭照顧假不併入事假計算,一年可請7天的家庭照顧假。
2. 從原不支薪改為依月薪比例算出來的日薪的五成(政府三成,雇主兩成)
例: (25500 30) 0.5 425 (一天半薪)
政:425 0.3 127.5 (政府三成)
雇主:425 0.2 85 (雇主兩成)
一年七天家庭照顧假,最高2975元。
3. 放寬申請家庭照顧假之標準。
並非所有職業勞工都可於國定假日放假或有週休二日,因此應放寬申請家庭照顧假之標準,以利勞工因家庭成員有需要親自照顧時可以申請!
(原本照顧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家庭成員之定義依民法第1123條中的規定為主。預防接種如:施打各類型疫苗。 嚴重疾病如:住院、車禍,手術。 重大事故如:停課不停班,小孩沒人照顧)。
放寬申請條件:
①. 如需申請家庭照顧假,需在照顧家庭成員期間以照片紀錄或其他紀錄形式(如影片),證明家庭成員有需親自照顧之實,並於事後補上正式證明,例如:掛號單、看診證明、住院單、接種疫苗證明、停課證明等等,皆可當成請假之依據。
②. 將民法第1123條中的家庭成員放寬至包含同住與暫時不同住之血親之三等親內、姻親兩等親內之家庭成員,以及彼此間沒有血緣關係,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標得同居一家、暫時異居,而仍有回歸實質共同生活意思之家庭成員。
1. 讓勞工能在家庭照顧與工作職場中取得平衡。
2. 保障勞工家庭照顧的需求,完善請假制度。
3. 讓勞工不用因為申請家庭照顧假擔心經濟問題。
4. 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條件放寬,提升家庭照顧假的可近性,更貼近勞工請假需求。
5. 薪資由政府和雇主一起分攤,可減輕雇主財政壓力。
6. 對雇主來說,勞工若照顧好家庭,就能心無旁鶩的投入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及提升生產力。
7. 對政府來說,有助於家庭照顧假的落實,讓其立法的效益達到最大化。而讓勞工照顧好家庭後,回到工作崗位能夠有效率的提高生產,有收入就有消費,有消費就會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國家的經濟發展,提升國家的GDP。
8. 台灣勞工數多,依照我們給的支薪比例可能申請人數多會造成政府財政負擔?
我們想要利用正式證明與非正式證明的機制來防止濫用,保障申請人是真正需要申請的,得到支薪比例調整避免資源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