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麥哲倫企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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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衛福部疾管署的統計資料,截止至 9 月 22 日,COVID-19 疫苗救濟案例已審議完畢 1,138 件,其中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結果為相關者共 47 件(4.1%)、無法確定者共 125件(10.9%);最終獲得救濟給付者共 138件(12.1%),其他給付共 126 件(11.0%),通過率遠低於其他既已施打的疫苗。若與其他國家平行比較,韓國截止至 10 月 28 日在完成審議的 71718 個案例中決定賠償 21502 件(29.9%);泰國截止至 4 月 8日在審議完畢的 16585 個案件中決定賠償 14034 人(84.6%);日本截止於 10月 21日審議完畢的 1109件中,共 996件獲得救濟(89.8%),可見我國的疫苗救濟通過率較國內他種疫苗與外國同種疫苗都要來得低。
上述通過率的落差來自於緊急授權(EUA)疫苗的特殊性以及我國過於嚴苛的救濟制度。現行制度係按照審議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將關聯性鑑定結果區分為無關、相關、無法確定三類,以取代法學上因果關係的判斷。其中,同項第 1款第 2目、第 4目指出「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即可鑑定為無關。復按同條第 2 項指出,所謂醫學實證係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然而,「醫學實證無法支持關聯,只能代表『無法確定』副作用是否為疫苗導致,但加上這個認定標準,就讓原本可以被歸類在『無法確定』的個案,變成『無關』,民眾取得救濟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同時,注射疫苗後死亡的民眾,可能原本就罹患其他疾病,若以病史暗示死亡與疫苗之間無因果關係,忽略其擔任加重因子的可能性。更甚者,由於EUA疫苗縮短疫苗研發期程,並無較嚴謹之人體試驗即上市,缺乏科學實證研究的情況下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也變得更加困難。
綜上,現行我國應針對EUA疫苗之救濟審查標準予以放寬,制度建議如下:
新增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3之 1條,條文與第 13條不同處:
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
(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
(二)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無法確定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所致,且醫學實
證證實為無關聯性。但考量到醫學流行病學實證上的生態謬誤之可能性,經審議小組
綜合研判後,無法確定或確定其關聯性者,不在此限。
(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三、無法確定:
(一) 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二)若無法排除疫苗是申請疾病的加重因子,即為無法確定。
前項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
第一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
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
判斷。
雖然多數人的健康權得以被疫苗施打保障,但也造成了部分人民因注射疫苗而生的非預期損害,此為基於國家公法行政下,為公共利益所造成的犧牲,國家應予以補償,即德國法上所謂「特別犧牲請求權(der Aufopferungsanspruch)」,疫苗救濟制度便應運而生,在消極面能夠讓疫苗生產製造者能夠安心地研發疫苗,於積極面不要讓少數民眾單獨承擔具有一定強制性之疫苗政策的傷害,讓民眾能夠安心施打,透過放寬疫苗救濟標準將能使人民受國家疫苗決策所生的非預期損害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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