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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加重並修改賭博罪,台灣的賭博罪實在是太輕了,造成許多人根本不怕被抓,繼續沉迷賭博

提議者 王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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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1-07
自行撤案
2020-11-0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目前對賭博罪的法律如下: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
萬元以下罰金。

 

1.刑法第226條只針對公開場所跟出入的而已,但應該要修改法條,把自家住宅或租屋處這些非公開的場所,改造成賭場的也算在內,不然許多人被抓根本就抓不怕,警察就算要抓也無法可管,讓民眾繼續沉迷賭博。

2.刑法第268條只說明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但何為營利卻沒有多加說明,如果私下把自家住宅或租屋處,打電話揪賭客來玩,並提供場地給賭客聚賭,下注資金打麻將或是其他賭博行為的,是否也叫營利?

3.法律應該新增規定,如賭博開桌為一桌以上,並供特定與不特定的親友與民眾,長期到自家住宅或租屋處打麻將或其他賭博行為者,且有下注資金遊玩之事實,都應該視其為賭博罪,不要讓許多人鑽法律漏洞。

利益與影響

賭博打麻將在台灣其實是不合法的,而且我相信有許多人,都有被私自把住宅或租屋處改造開設賭場打麻將的鄰居給吵過,但往往打電話給警察,通常都是來看了之後,勸導一下就不了了之,最後這些開賭場的都沒有什麼事情,隔天依然繼續揪賭客來自家玩,我相信警察先生們都是很認真地在查緝犯罪的,但就是沒有法條依據可以抓這些人,因為台灣的賭博罪真的很輕,而且也有不少的模糊地帶可以鑽法律漏洞,造成民眾就算被抓也不會怕,認為賭博根本就沒有什麼,繼續地越來越沉迷賭博,而且越來越猖獗,我相信台灣各地區都有這種現象,尤其是六都這些繁華的城市,私底下開設賭場的很多,而且有很多都是藏身於住宅之中,我希望能夠終止這種現象,不要讓更多地民眾繼續地沉迷於賭博之中,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政府跟執法人員應該都要硬起來,要強力的打擊這些非法的行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能夠支持這種理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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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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