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邱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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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本意是為了避免未成年買酒,然而,開放網路販賣不代表未成年人就可以輕易買到,無論是採取信用卡或網銀轉帳付款,又或是在收貨時確認簽收人年齡,都與在商店中查驗身分證具有同樣的效果。2016年,財政部針對40個主要及亞洲鄰近國家進行調查,奧地利、香港、菲律賓、瑞典、芬蘭、英國、法國、日本、中國、澳洲、紐西蘭、以色列、義大利、智利、南非、加拿大與美國大部分省州等多國,都早已採取輔以管制機制的方式開放,故建議行政院提請修正本條,參考各國作法予以開放。
禁止網路賣酒的規定,22年前《菸酒管理法》制定時就已在其中,時至今日,網路購物的便利性,使其成為現代人生活日常的一部分,2020年全國網路購物營業額超過兩千億、又因疫情改變購物習慣,禁止網路購買已非昔日無關痛癢的措施,而是與社會需求日益衝突的規定,正視社會環境的改變,開放網路買賣酒品,才能避免過時法規繼續造成民眾不便。2015-16年行政院亦有針對開放網路販售酒進行討論與意見徵詢,行政院毛前院長亦於2015年底曾做出開放線上購酒的決議,惜無下文;距該時又過六年,網路購物習慣與電子支付身分查驗系統越發成熟,應做出積極改變。
目前即使法規禁止,網路上依然有許多賣酒的網站,亦有通訊軟體賣酒形式,雖然部分網站有受到政府裁罰,但仍不足以杜絕此種商業模式,網路賣酒無法禁絕,缺乏查驗的問題又無法可管,反而更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取得酒品,開放網路賣酒並納入管理,更能達成避免未成年人取得的初衷。又現行販售酒之實體通路,並非有嚴厲之身分查驗,如果在付款方式(如大多數開放國家)、交貨方式、販售時間(如新加坡與日本)都有所管制,並針對未有身分查驗之網路販售給予重罰(如英國、澳洲與日本等),應能達到積極開放、有效控管之目的。
有鑑於另需考量網路購買所需的運費門檻,及並非立刻取得的特性,未成年以網路方式買酒的機率,應較超商、酒行、雜貨店等實體通路更小,故開放網路賣酒應不至於加劇未成年飲酒之問題。衛福部與兒少團體亦於相關會議指出,國外主要國家開放網路購酒後並未增加未成年飲酒率,未成年接觸酒精係家庭與同儕團體影響,並非購酒形式之多元性。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協辦單位 內政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