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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災,勞保局專科醫生醫理見解與職災勞工診療醫生診斷相異,應由勞保局醫生負相異醫理舉證之責!

提議者 張小榮

已附議1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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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01
檢核
2017-10-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12-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發生職災導致傷病,勞保局審查以舊傷為由;多無考量事故與促發傷病之直接相關因果關係,直接駁回職災申請,致受職災勞工二度傷害。

2、勞保局專科醫生只有看診斷病歷,和實際診療醫生看到的現況差異甚大。診療醫生能判定,勞保局專科醫生以該醫生不專業駁回,診斷書只能參考;難不成只有勞保局的醫生是醫學院畢業,外面的醫生都不是醫學院畢業?何況,如診療醫生有開立不實診斷需負相關刑責,但勞保局專科審查醫生擅權誤判卻無罰責?

3、提議:如勞保局職災審議醫生之「醫理見解」與診療醫生「診斷證明」相左,不得直接駁回,應由勞保局專科醫生負相關醫學文獻或醫理舉證之責,確認職災事故明確與所患傷病無關。以保障勞工權益!

利益與影響

1、節省行政流程之浪費,確保審查公正立場。

2、避免行政單位擅權專立,棄勞工權益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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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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