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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

提議者 moon

已附議2517 (時間已截止)

尚須248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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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1-05
檢核
2016-11-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1-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內容:鑑於身心障礙者老化年齡較早,容易因為身心功能的退化,必需提早退出職場,且其平均餘命也較一般人短,退休後的生活難以獲得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保障。懇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建立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之立法精神,退休年齡提早至五十五歲,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說明:

一、按前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老化年齡較一般人提早。對照103年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顯示,身心障礙者失業的主要原因中,「個人健康因素」與「體力無法勝任」分別佔14.7%8.5%;有工作者,不滿意目前工作的主要原因中,「體力無法勝任」也佔9.6%。另根據勞動部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平均退休的年齡也較全體提早7.9歲。上開說明在在顯示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問題嚴重,造成退休身心障礙勞工經濟安全的漏洞;現行法要求其與一般勞工適用同樣的退休年齡,更會對其造成極大的身體負擔。為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特別明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二、其次,勞工保險法另有失能給付制度,但並不足以作為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之機制。首先,失能給付是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為要件,與身心障礙者因身體功能退化無法負荷或勝任原有工作而需要提早退休無關,因為後者尚未達到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狀態。失能給付僅限於「投保期間發生的事故」始得請領,對於身障者因逐漸衰老體力不堪負荷被迫離開職場者,並無法全部涵蓋。

三、根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資料顯示,若身心障礙者年資滿15年及年滿55歲得請領全額年金,其給付增加金額僅佔少數,對於勞保整體財務影響有限,卻能保障身障者晚年生活的經濟安全,殊有其必要。

四、爰此,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規定,新增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五歲有保險年資符合規定者,即得請領老年給付。

 

利益與影響

根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資料顯示,若身心障礙者年資滿15年及年滿55歲得請領全額年金,其給付增加金額僅佔少數,對於勞保整體財務影響有限,卻能保障身障者晚年生活的經濟安全,殊有其必要。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 

248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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