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oger
已附議11 (尚餘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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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目的
鑑於現行財政部針對理髮業之營業稅課徵方式,基於其營業性質特殊,得適用查定課徵方式,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除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產業發展、美髮業型態與規模多元化,且許多美髮業為連鎖品牌,故諸多業者已具備一定營業規模與帳務能力,現行規定已不符實際營運情形,易造成課稅不公與稅源流失。
為促進租稅公平、提升稅收透明度與管理效率,建議修正現行免稅與免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將理髮及美容業全面納入應課稅營業人,依實際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一般5%稅率。
二、現行法規問題簡析
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
該法施行細則第10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目前財政部認定理髮業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准用簡易查定課稅方式,且免開統一發票。此一認定標準未與時俱進,導致與其他類似服務業(如美容、美甲、按摩等)之課稅不一致,易成逃漏稅溫床,不利租稅公平。
三、修正建議
(一)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但書及施行細則第10條,刪除理髮業可依查定課稅之例外規定。
(二)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刪除理髮業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適用行業。
(三)明定過渡期(如6個月),供業者調整財會制度與發票開立系統。
(四)提供必要之輔導配套措施
落實租稅公平原則:避免特定行業享有不合理稅負優惠。
防杜逃漏稅情形:提高透明度,減少漏報及隱匿收入問題。
提升財政收入穩定性:將具規模之美髮業者納入課稅基礎。
促進產業健全發展:鼓勵業者導入管理制度與數位工具,有助提升服務品質與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