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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選罷期間看板、布條等廣告物之尺寸與設立位置。

提議者 湯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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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2-24
檢核不通過
2020-02-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2條規定增修:限制「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之尺寸應不得超過200cm x 200cm、與擺放位置高度不得高於9公尺之範圍,並增設相關限制。

利益與影響

好處:

增加候選人參選平等性,

增加選舉期間市容美觀,

減少選後垃圾,

減少選後捐款者之利益交換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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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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