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ounc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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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三條第2項之規定,228放假日應與當天分開、予改至次週第一個上班日,以達到紀念目的及便民的兩大好處。而當日國家主辦活動,比照國家防災日之方式辦理。
二二八事件,對台灣居民而言是段傷痛的回憶,而這段歷史提醒我們和平有多重要。而解嚴後漸漸修訂了《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卻直接在當天制定了假日,而漸漸的,彷彿這一天只是人民放假休息的日子,原本這天代表的意義漸漸消失。
人們能理解這段歷史的途徑越來越少(這暫且不贅述),而這節日也是讓人們認知它的其中一個方法。
但卻用一個粗淺簡單的「例假日」去當作"其中一個後續補償處理"的方式,我認為實有不妥。
雖然人民平常因忙碌,或者過長工時過短休假(這也暫時不論),實在不想放棄這一天例假日。
但實際上我們現在的制定方式是如果當天是周四或周二則補課一日彈性放假(但主要問題不在彈性放假),
這豈不又多此一舉?
而不論是網路上還是各種討論平台,時有人爭論228到底該不該放假的問題,
有些人較在意假期而有些較在意紀念。
當初的草率,儼然已經成為現今社會的另一種分化,
原本立意良善的規畫為甚麼也會產生如此歧見?
簡要總結:
首先:228不是特定節氣無季節性
而且:和平紀念日必須被正視應得以致敬
再來:彈性放假之補班補課實則擾民
因此我建議,
原本制定的例假日--和平紀念日
應轉移到下一週第一個上班日,
實行每年一次穩定的三天連假。
每年的二二八(2/28)當天全國舉辦紀念活動,
活動比照全國防災日之方式辦理。
(如約半小時,活動主軸為向受難者默哀等,各機關應落實辦到,但期間並不強制所有人致意,以免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