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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個人基本生活費列計每年21萬元,扣除房租都無法生存。建議建議以最低基本工資作為基本生活費計

提議者 鉅軫

已附議3 (尚餘59日)

尚須499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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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6-20
檢核
2025-06-2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政府個人所得稅,個人基本生活費列計每年21萬元,平均每個月1.75萬元,扣除房租都無法生存。建議以最低基本工資作為個人基本生活費基準。
房價年年高漲,租金也年年調升,通貨膨漲如此劇烈,政府要求有工作者繳交稅額卻沒有與時俱進。
現行社會結構,為了工作基本上都是遠赴他鄉,基本生活費連交房租、繳水電費都快不足,政府卻在繳稅時對於個人基本生活費扣除錙銖必較,遠低於實際生活情況。一年僅列計21萬元,平均每個月1.75萬元,根本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建議個人所得稅中個人基本生活費基準,應與勞動部最低薪資標準一致,現行的狀況是中央政府財政部官員都領薪太高,不食肉糜??

利益與影響

以最低薪資做為計算基準,才能符合實際生活狀況,
勞動最低薪資調整,是以最基本的生活薪資作為基礎,政府在計算所得稅時應一併考慮,並非是將個人基本生活費壓得死死的,迄今都不便動,就是以科稅為目的。
人民生活不下去,科稅的意義又何在?  如果能賺得更多,繳稅多又何妨,現在對富人不斷減稅,對基本勞工卻是連基本生活的不給,不應是政府所為。
所以計算個人基本生活費,應以每年勞動部公告最低基本工資作為生活費列計基準。以符合老百姓基本生活要求。

執行時間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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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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