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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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張是,殺一人,服刑10年,每三個月一次的電擊懲罰,且依次數多寡加重電擊威力,到了最後一次,就施加足以死亡的威力,若第三年深深感到懺悔者,得假釋出獄。
安裝電擊加害者的電擊器在被害者的傷口部位,並且請三位執行警察按下三個不同的開關,也不會造成只有單一一個劊子手所造成的心理壓力。太不人道嗎?我不認為讓被害者死亡的加害者有資格談論人道。
也不會造成因冤獄而被誤判槍殺的悲劇。畢竟不到最後一次都不致死
各位認為,殺人者被判死刑的機率微乎其微,然而判無期徒刑只會浪費國家資源,有些甚至因為被「檢驗」出精神疾病而逃避需付的責任,這只會讓犯罪行為日益猖獗,也無法有效阻止甚至讓犯罪者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