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1.我國自87年導入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認證制度以來,針對國內新上市小型車輛皆須符合「前方碰撞乘員保護」及「側方碰撞乘員保護」法規規定,方能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並於市面上販售,故碰撞法規係為確保車輛產品能具備最基本之安全性,與國外實施新車安全評價制度(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 NCAP)性質及目的尚不相同,係於市場端購買銷售量較高之小客車款進行安全測試並加以評價公告(多採星等呈現),其主要目的為提供消費者購買車輛之參考、提升該區車輛安全性及促進產業技術發展。
2.目前全球共計有9個NCAP制度(美國2個,中國、日本、韓國、歐洲、澳洲、拉丁美洲以及東協各1個) ,其主導機構包括政府參與或民間團體自行籌措經費成立。以歐洲而言,其推動可溯及1997年由歐洲地區專業學者及高科技工程技師共同成立的獨立專業安全評價組織,以實施撞擊測試與行車安全推動為其主要目的,其名為歐洲新車安全評價機構(Euro-NCAP)。該機構係以較為多元與嚴苛之測試項目來評價已進入市場販售且銷售量較高之車款,並於撞擊測試結束後,透過網路或媒體將測試結果公告大眾,告知消費者選購新車的安全性情報,提供相關安全的諮詢管道,督促汽車製造商加強汽車安全開發,藉以減低人員傷亡為目的。
3.經本部聯繫本案提議者其主要訴求如下:
(1) 在原有的ARTC之外,另外成立一個獨立的NCAP檢測機構,而非由ARTC來承攬NCAP的撞擊測試。
(2) 制度可比照Euro-NCAP執行,可讓於ARTC及格車輛及其他進口市售車再做另行比較,並用簡易的星等制來讓消費者了解到自己車輛的安全與否,解決車輛跟消費者間的資訊不對稱的情形。
研商辦理情形
1.針對社會各界及國民提議提案人關心我國推動TW-NCAP,交通部已於106年4月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以下簡稱車安中心)辦理「台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研究」案,參考國外新車安全評價制度(NCAP)之推動作法,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督促車商研發更具安全性之車輛並研提可行方案。
2.為廣泛蒐集各界對於推動NCAP之意見,車安中心亦於106年6月9日召開「研商新車安全法規數據揭露及必要分級制度座談會」,與會各單位對於我國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推動NCAP制度獲致初步共識,惟相關執行細節仍需進一步研商,交通部已責請車安中心併同納入「台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委辦研究案研議辦理。
3.經蒐集調查發現,國外的9個NCAP組織,僅有美國IIHS及大陸C-NCAP為民間機構自行推動成立與運作,其餘7個NCAP組織,在成立與運作方面有政府直接或間接參與。另Euro NCAP所涵蓋國家數最多、國內媒體與民眾引用及參考度最高,標準相對較高,加上國內車輛市場歐系所佔比例也較多等因素,初步建議未來可參考Euro NCAP作為國內TW-NCAP標準建立之參據,長期則可再檢討是否有更適合國情之標準以利納入。而在執行NCAP的組織方面,建議可參考日本J-NCAP組織管理模式(國土交通省指導及編列預算,由獨立行政法人自動車事故對策機構(NASVA)為管理執行單位)加以推動。
4.交通部強調,導入新車安全評價制度於國內推動,須審慎評估其評價項目、檢測設備、管理方式、建置時程、經費需求及技術人才等,以利釐清對於國內提升車輛安全與資訊公開揭露對於市場之效益,包括滾動式配合法規增修檢討評價項目與揭露方式,才能讓此項政策得以推行及延續。相關檢測能量建置、人才交流培育、經費需求概估等執行細節,交通部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刻正審慎評估中,以完整研擬建立適合國內TW-NCAP制度之可行性。
參採情形
有關提案人「臺灣增設TW-NCAP」之建議,除了我國既有強制性車輛安全審驗法規確保車輛之基本安全性外,更可藉由自願性NCAP制度購買市售小客車款進行撞擊測試後,適當分級與揭露資訊予消費者,提供購車選擇參考,亦有助於車輛產業正向發展,惟其執行機構及評價內容等須進一步討論,應可部分參採。
後續推動規劃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刻正執行交通部委託辦理之「台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研究」案,並廣徵納入各界建議,針對推動TW-NCAP之期程規劃、經費需求、檢測設備建置等刻正審慎評估中,預計106年底可提出較具體之未來推動之執行細節供交通部政策擬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