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翻騰的鮪魚
已附議2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2個附議
提議內容:
不論男女皆有可能遇到性騷擾,在經歷創傷之後,並不是每個人都會立即有勇氣去報警,我希望修改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規定,延長提出申訴的時間
建議事項: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修改為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五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十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修改為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五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十年者,不得提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修改為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十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促進台灣性別平等
保障勞工權益
保障未成年青少年及兒童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