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歐美國家的動物保護警察運作情形:
(一)動物保護警察為專職人員,非任務編組,和一般警察擁有相同的執法權、熟知動物相關法規,目前以國家為單位宣布成立動保警察的地區有荷蘭與挪威。
1、荷蘭的動物保護警察(Dierenpolitie)主責寵物和非經濟型農場動物案件,設有虐待動物舉報專線「144」。
2、挪威西部索爾特隆迪雷格郡(Sor-Trondelag)的警方指派一名調查員、一名法律專家和一名協調員在內的3人負責打擊虐待動物行為。
(二)動保業務主管機關設有專門動物保護執法人員。
1、美國舊金山市動物保護處裡頭的動物保護組內設有勤務派遣指揮中心管理系統(Call Center)每日24小時分三班制由動物保護檢查管制員輪值接聽處理民眾檢舉及各項通報案件之紀錄、派遣及結案回報。
2、舊金山市政府動物保護檢查管制員皆受過為期3個月之紮實基礎訓練,包括防身術、手銬使用、手槍射擊、動物保護及行政法規訓練、蒐證問訊技巧、人際溝通、動物健康與行為評估、動物緊急救傷醫療以及現場實務學習等課程。
二、我國動物保護機制運行現況:
(一)現行法制
1、「動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動物保護之取締工作應由農政主管機關負責,警察機關基於輔助立場,維護執勤人員安全。
2、「動物保護法」第23條(節錄)
I.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II.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III.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1月曾頒布「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件作業程序」,104年12月29日修正為「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若發生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員警可24小時直接受理民眾報案,並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會同偵查、蒐證辦理。
(二)實務執行情形
1、地方主管機關均設有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具有稽查、取締等真正的執法權,即屬廣義之警察。因警察人員無法律授權就動物保護案件為專業認定,係採職務協助方式,處理動保法之刑事不法案件。
2、若發生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可撥打動物保護專線0800-231-532檢舉或110報案。另員警可24小時直接受理民眾報案,並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會同偵查、蒐證辦理。
3、總量管制警力有限,政府刻正積極推動組織改造及人力精簡政策,除政策上及國家建設迫切需要設置外,一律不得請增單位,且警察機關現有預算員額上限業經行政院匡定(中央1萬4,895人,地方5萬8,832人,合計7萬3,727人),現階段已無多餘警力可供成立專責編組單位。
4、現行警力遍佈全國各地,如主管機關推動稽查取締之執法工作,遇有窒礙難行之處,可回歸行政執行法第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9條之規定,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全國警力皆可運用。
研商辦理情形
一、與提議人確認訴求情形:
107年1月23日內政部以電話訪談方式聯繫提議人,釐清其問題及期待之解決方式,經內政部作成紀錄後,提議人yc於1月24日確認。
二、協作會議研商情形:
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及張芳睿專案顧問於107年3月31日召開開放政府聯絡人第29次協作會議,邀集提議人、附議人、相關主管機關及民間團體等共同與會,協作會議逐字稿請詳閱:https://pdis.nat.gov.tw/how-we-work/tracks
經充分溝通及討論後,與會人員均認同,第一,加強宣導虐待寵物案件的通報管道;第二,持續加強辦理動物保護檢查員的教育訓練,並請警政同仁積極參與;第三,持續協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單位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
參採情形
本提案由農委會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主政,針對協作會議建議,內政部(警政署)回應如下:
一、有關動物保護檢查員威嚇不足,需要強制力的器材,使用警械適法性部分,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如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職務有配帶警棍需求時,可依本辦法規定,由所屬機關(單位)向當地政府警察局申請購置許可。
二、為強化警察動物保護相關知識,建議員警積極參加動物保護檢查員的教育訓練部分,未來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辦理動物保護檢查員訓練講習,如有提供警察人員受訓名額,警察機關將配合派員參訓。
三、有關宣導不足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已多次行文要求各警察機關,針對民眾因虐殺動物案件向各分駐、派出所報案,員警應依警政署訂頒「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受理,並加強宣導,且已於102年、104年至107年常年訓練學科講習編排動物保護課程,本部(警政署)將持續於每年常年訓練之學科講習編排動物保護課程,並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
後續推動規劃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法定管轄」及「事物管轄」原則,農政機關為本案主管機關,對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具有相關管理、稽查、取締、處罰等法定職掌,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及協助角色,協助農政機關執法。
二、內政部訂有「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依現行機制,民眾發現虐殺動物案件,向警察單位(分駐、派出所)報案,警察依規定受理,並派遣線上巡邏人員至現場處理,到場後如無法確認是否成立動物保護法之刑事不法案件,得通知農政單位認定協同處理,若由動保警察專責處理,除無農政單位對動物保護案件之專業性,機動性亦無法與分駐、派出所警力相比。
三、警察主要任務以維護治安及交通為主,基於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及尊重主管機關權限,對於非屬治安、交通之事務,應回歸行政機關辦理,且現行警力遍布全國各地,如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取締工作,遇有窒礙難行之處,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相關規定,個案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四、內政部將持續採職務協助方式,處理動保法之刑事不法案件,並要求各警察機關於每年常年訓練之學科講習,編排動物保護課程,另將配合派員參加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辦理之動物保護檢查員訓練講習,以落實動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