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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技術推動政策提議

提議者 Leo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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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3-06
檢核不通過
2025-03-1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政策背景
全球自動駕駛技術正快速發展,各國政府紛紛投入研發與法規因應。汽車工程師協會(SAE)將自動駕駛系統劃分為0至5級,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的技術多處於「有條件自動駕駛」(約相當於SAE第3級)的階段,僅能在特定道路或區域實現部分自動駕駛,實際大規模運用仍有限​。即便如此,美國、中國、德國、日本等國已著手研擬相關法規或指南,以迎接自動駕駛時代​。例如歐盟在2020年通過首項Level 3自動駕駛國際法規(UNECE R157),自2021年起生效,為車輛在特定環境下的自動駕駛制定了嚴格安全要求​。整體而言,推動自動駕駛已成國際趨勢,各國莫不積極因應。

在臺灣,現行法規僅允許第0-2級的駕駛輔助系統上路,也就是說目前僅能使用部分自動化的輔助駕駛功能,尚未開放更高等級的自動駕駛車上路​。為了促進創新,政府於2018年底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並自2019年起實施自駕車沙盒實驗機制。該條例將自駕車定義為「透過遠端控制或自動操作運行,具備感測、定位、監控、決策及控制技術的無人駕駛交通工具」​。根據條例,自駕車目前只能在核准的實驗場域或特定路段、時段進行測試,尚無法融入日常交通。​截至目前為止,經濟部與交通部等單位已核准16件自動駕駛車計畫在沙盒下進行實證測試,並有數件計畫持續測試中​。然而,若要讓自動駕駛技術真正上路服務大眾,仍有許多法規門檻與配套需突破。有鑑於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已著手修法,我國相關立法與基礎建設準備顯得相對遲緩​。因此,臺灣有必要加速完善自動駕駛的發展環境,以免錯失產業契機和技術潮流。

 

推動建議
道路測試與安全標準制定
政府應擴大自動駕駛車輛的道路測試計畫,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開放更多公共道路進行自駕測試。同時需建立明確的測試許可制度與安全標準指引。例如,可要求測試中的自駕車配備合格的安全駕駛員或遠端監控系統,以便在緊急情況下即時接管。相關單位也應制定事件通報機制和數據蒐集規範,確保測試過程透明可監管。參考美國加州經驗,監理機關應有權在發現安全隱患時立即暫停自駕車的上路許可,以將風險降至最低​。此外,臺灣已著手研擬《自駕車道路測試安全指引》,應加速發布並落實執行,內容包括車輛測試的安全裝置、駕駛介入條件、測試人員資格、以及測試數據回報等。在車輛裝置方面,建議強制自駕車安裝「事件數據記錄器(EDR)」等黑盒裝置,持續記錄行車資料以便釐清事故責任​。綜上,透過嚴謹的測試制度和標準,確保自駕車技術在發展過程中將安全擺在首位,逐步取得社會信任。

自動駕駛與公共運輸系統的結合
優先將自動駕駛技術導入公共運輸領域,有助於提升大眾交通服務品質。同屬固定路線運行的公車、接駁車等,是現階段導入有條件自動駕駛的理想場域​。透過自駕公車的應用,可提高偏遠地區或深夜時段的運輸服務供給,解決司機人力不足問題,讓高齡者或行動不便者也能享有可靠的交通工具。同時,自動駕駛公車有助於提升行車安全與準點率,發揮公共運輸在降低事故、減少汙染方面的效益​。政府已規劃相關試驗,例如交通部公路局曾表示期待2024年能在偏鄉地區讓自駕公車上路營運,但前提是相關法規須配套調整​。因此建議加速推動自駕公車示範計畫:選定數條路線進行試營運,在初期每輛車配備安全駕駛員或監控員隨行,載運一般乘客以蒐集實際運營數據。參考新加坡經驗,採分階段方式上線:先以小型自駕巴士於路線簡單、路況單純的區域上路,待技術成熟後再擴大至繁忙路線​。在試營運期間訂定嚴格的載客安全規範(如乘客須全程繫安全帶),由監管單位即時監控車輛運行​。透過公共運輸的結合,一方面讓民眾逐步熟悉並信任自駕技術,另一方面也可累積本土化運行經驗,為未來擴大應用奠定基礎。

基礎建設與智慧交通規劃
自動駕駛車輛的推廣需仰賴完善的交通基礎建設與智慧系統支援。政府應制定智慧交通發展計畫,加速建設車路協同的環境。例如,在重點測試區域部署路側感測與通訊設備,包括道路攝影機(CCTV)、雷達感測器、車聯網訊息傳輸裝置等,支援車輛即時獲取路況資訊。尤其在交叉路口與重要路段,應優先建置智慧號誌與路標系統,確保交通號誌、標線清晰且與自駕感測系統相容,讓自駕車能正確識別紅綠燈與各種標誌​。同時推動高精度電子地圖與GPS定位基建,提升車輛導航與定位精度。此外,5G/車聯網(V2X)通信也是關鍵基礎,需逐步覆蓋高速公路與都會區,讓車輛能和基礎設施及其他車輛即時溝通。政府可整合交通部與科技部資源,在特定測試場域(如臺南沙崙自駕測試場)和部分城市區域建構智慧交通試驗區,提供業者與科研單位驗證技術。透過這些基建升級,一方面強化自駕車行駛的安全與效率,另一方面也為長遠的智慧城市交通管理打下基礎。

法規調適與責任歸屬
現行交通法規主要規範有人駕駛的情境,面對自動駕駛的新挑戰,法規調適刻不容緩。首先,建議分階段修法:短期內可透過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等,賦予有條件自動駕駛車在特定道路上合法行駛的地位,不再僅限於實驗場域​。中長期則研擬專門的自動駕駛車管理條例或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自駕車的定義、分級標準以及使用規範​。立法時應考量相關配套,例如駕駛人執照制度需調整,增設針對自動駕駛功能的訓練與考核,使未來乘坐或遠端監控自駕車的人員具備必要知識​。在責任歸屬方面,法律須明確當自駕車發生事故時,製造商、系統供應商、車主和使用者各自的責任區分。為此,可參考國際經驗引入強制保險制度,要求自駕車投保專門的責任險,以保障事故受害方的權益​。同時強制車輛配備事件數據記錄器,將行車關鍵數據保存,以供事後釐清責任依據​。在法律責任界定上,可考慮引入「操作員」概念:即使車輛無人駕駛,仍指定一名車主或遠端監控員作為法律上的責任主體,確保任何情況下都有明確的責任承擔者。最後,隱私和資安議題也需納入法規範疇,例如明訂行車數據屬於車主所有,第三方存取需經授權​;並要求自駕系統符合資安標準以防止駭客入侵。透過周延的法規調適,方能為自動駕駛車輛的上路保駕護航,解決各方後顧之憂。

 

國際案例借鏡
世界各國在推動自動駕駛政策上已有不少實踐經驗,可供臺灣參考:

  • 美國:聯邦層面發布了多版《自動駕駛系統政策指南》,鼓勵創新同時強調安全。而在州層面,如加州、亞利桑那州等地已率先允許商業無人駕駛計程車服務上路。以加州為例,經過多年封閉與公開道路測試後,監管機關於2023年批准特定公司營運無人駕駛計程車收費載客,成千上萬乘客體驗到了深夜亦可召喚無人車的服務​。有業者取得完全無人駕駛載客許可後,表示乘客需求「高得令人難以置信」,註冊用戶超過十萬人次​。這顯示只要服務安全可靠,市場接受度相當可觀。不過,美國經驗也凸顯出嚴格監管的重要性:2023年10月,加州因公共安全疑慮暫時吊銷了一家自駕車營運商的無人車許可​。加州機動車管理局(DMV)強調公共安全是首要任務,當自駕車對公眾造成不合理風險時,監管單位有權立即中止其測試或營運資格​。這起事件說明,在推動創新的同時仍須保持審慎,建立明確的停權機制才能及時應對風險。

 

  • 德國:德國在自動駕駛法規方面走在前列。早在2017年德國即修改《道路交通法》,允許Level 3自動駕駛汽車在特定條件下上高速公路。今年來更進一步:2021年德國採取「包裹式立法」模式,一次性修訂通過多項相關法律,正式允許L4級自動駕駛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運行​。此舉涉及《道路交通法》、《強制汽車保險法》等一攬子法規的同步調整,確保法律體系內各項規定相容不衝突​。透過這種全面修法,德國為高度自動駕駛車上路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和監管框架。例如,新法規定自動駕駛車須有車載監控系統,可以在必要時請求駕駛人接管,並要求車輛配備黑盒紀錄器等,以符合法定安全標準。德國經驗顯示,完備的法律環境是自動駕駛商業化的重要前提,臺灣可參酌德國做法,及早啟動相關法律的系統性檢視與修訂。

 

  • 新加坡:新加坡政府積極投入智慧交通,在自動駕駛公共運輸方面尤為領先。新加坡早於2019年就在「一北」(one-north)科研區域測試自動駕駛巴士,近期則宣佈將在2025年展開無人巴士載客試營運​。按照計畫,陸路交通管理局(LTA)將先購置6輛16座以上的自動駕駛巴士,於2026年中起部署在市中心濱海灣和商業園區一北的兩條公車路線(編號191與400)進行試營運​。這些巴士初期仍會安排安全駕駛員隨車監控,以確保遇緊急狀況能介入操作​。同時當局訂立多項乘客安全措施,例如要求乘客全程坐好並繫安全帶,必要時還會配服務人員在車上協助​。新加坡採取循序漸進的方法:先從路線簡單、車流量低的路段開始,待技術穩定後再擴大試驗範圍​。官方強調,此階段性做法能在確保公共安全的同時,充分評估自動駕駛技術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若初期試驗順利,新加坡計畫再增購最多14輛自駕巴士,擴大服務至更多路線​。新加坡的案例顯示,政府主導試點專案、與營運業者合作,可有效累積經驗並獲取公眾支持。臺灣在推動自駕公車時,可借鏡其做法,例如選定特定示範路線、公私協力投入資源,並嚴格管控安全來逐步推進。

 

  • 其他國家:除了上述國家,日本已於2021年允許特定Level 3自動駕駛車型上高速公路行駛,並計畫在2020年代中期於限定區域提供無人自駕接駁服務。中國方面,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劃定了自動駕駛車測試與載客示範區,頒布管理辦法允許企業提供試乘服務,並強制配備安全員和購買保險等,藉此收集營運數據以完善規範。英國、法國、澳洲等國也相繼發布國家級自動駕駛戰略或立法路線圖​。總體而言,各國普遍採取先試驗、後推廣的路線:透過沙盒測試累積經驗,再逐步制定專法或修改法規來放寬限制,同時建立配套的監管與保險機制,以平衡創新發展與公共安全。

 

以上國際經驗提供了數點政策啟示:

其一,政策推動上宜設定分階段目標,循序開放技術上路,以便隨技術成熟度調整監管強度​。

其二,法規體系的修訂應統籌考量,避免零散修改造成法條衝突,德國一次性修法的做法值得參考​。

其三,政府可以先行主導示範計畫或試點專案,降低業者單獨承擔風險的壓力,同時透過公營試運行取得社會信任(如新加坡公車試營運)。

最後,監管機關需具備充分權限與技術能力監督自駕車運行,包含資料取用權、測試數據報送要求以及緊急停權機制,以確保一旦出現安全疑慮能立即介入。綜上,臺灣應融會上述各國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自動駕駛發展路徑。

 

社會與經濟影響
推動自動駕駛技術將對臺灣社會經濟帶來深遠影響,需同時評估其正面效益與潛在衝擊。

產業發展機會:自動駕駛產業鏈涵蓋軟硬體多個領域,包括感測器、雷達、晶片、地圖數據、人工智慧算法、車聯網服務等。臺灣在ICT產業和汽車電子方面具備實力,有望在自動駕駛浪潮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車用半導體、攝影鏡頭、通訊模組等皆是我國廠商的強項,可融入全球自駕車供應鏈。隨著政府開放試驗並提供誘因,預期可帶動相關研發投資與新創公司湧現,形成產業集群效應。據市場分析機構預測,無人計程車等自駕車服務的興起,不僅不會全面取代人類就業,反而將催生新的職缺類型​。例如,網路安全管理、人機介面設計、車輛測試與驗證、軟體開發維護等職位,都是自動駕駛時代可能大幅增長的就業機會​。產業生態的擴張也將需要更多跨領域人才,刺激學術單位培養AI、資訊、交通專才,進一步提升我國人力資本素質。總體而言,自動駕駛的推動可望成為下一個經濟成長點,帶動產業升級轉型和國際競爭力提升。

 

一般民眾交通方式改變:自動駕駛一旦普及,將改變人們的出行模式和生活習慣。首先,交通安全有機會大幅改善。根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研究,高達94%的嚴重車禍肇因於人為錯誤​。理論上,移除人為駕駛因素、自動駕駛系統遵守規則行車,可避免酒後駕駛、疲勞駕駛和分心駕駛等問題,降低事故率。然而,這一願景仍需時間驗證。一些專家提醒,現階段不應想当然地認為完全自動駕駛上路後一定能明顯減少傷亡​。近期自駕車測試也曾發生碰撞事故,顯示技術仍在成熟中。因此在技術過渡期內,人類司機和自駕系統將混合道路共享,整體交通安全情況可能經歷一個波動適應期。政府須加強道路安全教育,讓一般駕駛了解如何與自駕車互動共存,同時要求業者嚴守測試安全規範,確保逐步提升安全水準。

 

其次,自動駕駛將帶來出行便利性的提升和交通行為的改變。未來,民眾或許可以隨時透過手機召喚自駕計程車,享受「移動的服務」而非自己開車。這對長者、殘障者等行動不便族群尤為有利——他們將擁有更大的自主移動權。《經濟學人》曾指出,自駕計程車甚至能為原本無法開車營生的殘疾人士創造全新就業機會​。換言之,身障者未來可透過操作或監督自駕車來提供載客服務,打破以往的就業限制​。此外,假以時日,自動駕駛汽車的普及可能讓共享經濟模式更盛行,私人擁車率下降。當自駕車能全天候服務且收費合理時,年輕世代或選擇不買車,而以叫車服務取代,都市空間將因停車需求減少而獲益。另一方面,對於每日長時間通勤的駕駛者而言,自動駕駛可解放出行中的時間,讓乘客在路上處理公務或休閒娛樂,提高生產力與生活品質。

 

我們也須正視潛在衝擊與社會調適。首先是就業衝擊:隨著自動駕駛技術成熟,計程車司機、公車司機、貨車司機等職業可能面臨需求降低的壓力。雖然新技術會創造新的工作機會,但傳統駕駛員的轉職輔導不可忽視。政府應提早規劃勞動轉型配套,例如提供補助培訓駕駛員成為自動駕駛車隊的遠端監控操作員、維護人員或數據標註員等,使其技能得以轉換延續。其次是大眾接受度問題:部分民眾對於讓「機器來開車」可能存有疑慮,包括對系統可靠性的信任、發生事故時的倫理判斷(例如撞車不可避時保護乘客還是行人?)等。為化解這些疑慮,政府和業者需加強風險溝通,透明公開測試數據與安全證明,同時廣泛蒐集社會各界意見,納入政策調整參考。最後,隱私與資安也是社會關注重點。自駕車會不斷蒐集路況與車內外影像數據,如果管理不當,可能侵害個人隱私或遭不當利用。同時,自駕系統可能成為新的駭客攻擊目標,帶來公共安全風險。針對這些問題,政府需要及早制定資料保護規範和資安標準,並要求業者建立完備的資安防護措施。

 

自動駕駛技術帶來的影響有利有弊。應積極把握其正面效益,推動產業創新和交通進步;同時審慎管理其負面影響,確保產業轉型中的勞工權益,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信任。透過周延的規劃與多方協調,方能讓自動駕駛為臺灣社會經濟帶來淨正效益。

 

建議方案與實施步驟
為了順利推動自動駕駛政策,本提議提出以下分階段的實施方案,並說明政府、學界與產業合作的模式:

1.短期(1-2年):規劃與試驗階段

  • 政策與法規準備:成立跨部會的「自動駕駛推動工作小組」,統籌國家自動駕駛發展策略。於1年內完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等相關法規的優先修正草案,消除現行法律對自駕車上路的明顯障礙。同時發布《自動駕駛車道路測試安全指引》,明確測試申請流程和安全規範,使產業有法可循。
  • 試驗計畫啟動:挑選至少兩個示範場域展開自駕車試營運。場域一可選擇都市地區(例如某科技園區內),測試無人小巴接駁短程載客;場域二可選擇郊區或觀光景點,試營運自駕小巴加強偏遠地區接駁。每個場域的試驗計畫皆由政府主導,與在地業者和大專院校合作執行,為期6個月至1年,公開招募乘客志願者參與體驗並提供反饋。
  • 基礎建設升級:在上述示範場域內優先建置車路協同設備,如智慧交通號誌、專用路側感測器、高精度定位系統等。同時建構中央監控平台,整合即時影像與車輛數據供主管機關監看,作為未來擴大部署的基礎模型。
  • 產學研合作:政府提供經費補助與測試場域,研究機構與大學團隊參與技術監測和數據分析。產業界(車廠或自駕新創)提供車輛與系統,派駐工程人員配合調整。三方共同制定評估指標(例如行駛里程、失效接管次數、乘客滿意度),定期檢討試驗結果。

 

2.中期(3-5年):擴大與試行階段

  • 法規與標準完善:根據短期試驗結果,啟動專法立法程序(如《自動駕駛車管理條例》)或更大範圍的法規修正。確立自動駕駛汽車分級管理制度(對不同自動化等級規定不同許可條件)、保險理賠機制以及違規處罰辦法等。同時參考國際標準,制定自駕車技術認證制度,由第三方機構對自駕系統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認證,合格者方可上市或上路。
  • 擴大試營運範圍:選擇至少一至兩個城市展開自動駕駛載客服務試點。比如在新北或臺中的特定區域,與客運業者合作投入數十輛自駕小巴或計程車,提供限定路線或時段的載客服務。服務初期仍配置安全駕駛員在車上監控,但逐步降低人為介入頻率。透過這種有限度商業試運行,測試收費機制、市場需求和營運模式。同時在高速公路環境,可選定一條國道路段允許搭載L3自動駕駛功能的私家車上路行駛,在嚴格條件下釋出部分自動駕駛權限(例如特定低速塞車情境)。
  • 基礎建設全面鋪墊:將智慧道路基建從示範區擴展到試點城市的主要幹道和高速公路。建置全國性的高精度電子地圖平臺,供自駕車即時下載最新路況和施工、事故資訊。並建立雲端車輛管理中心,實現對上路自駕車的車輛定位監控、軟體遠端更新和緊急干預能力。
  • 教育宣導與人才培育:在試點城市加強公眾宣導,說明自駕車乘坐須知與安全常識,透過媒體報導讓更多民眾了解體驗計畫成果,培養社會接受度。鼓勵大專院校開設自動駕駛與智慧交通相關課程或學程,培育本土人才加入產業。政府可與學界、業界合作,辦理黑客松或創新競賽,激發年輕人投入自駕領域研發,為產業注入活力。

 

3.長期(5-10年):應用與普及階段

  • 全面法制化與管理機制:完成自動駕駛車相關法規體系的建立,將自動駕駛納入日常交通管理框架。例如,制定自動駕駛車專用的車牌註冊制度與分級上路許可證,明確不同等級自駕車可行駛的道路範圍和條件。建立常設的監管機構或專責單位,持續監控技術演進,動態調整規範。並推行自動駕駛車保險制度,累積足夠的精算數據後,逐步將保費與車輛自動駕駛安全表現掛鉤,利用市場機制提升安全。
  • 大規模商業化:預計在5-10年內,允許成熟的L4級自動駕駛營運車輛在多數城市上路提供商業服務。例如2030年以前,在都會區核發無人計程車營運執照,允許業者投放一定規模的無人車隊營運叫車服務;在公車幹線採用全自動駕駛電動巴士(無安全員駕駛)定時定點行駛;在特定貨運路線投入無人自駕卡車隊進行物流運輸。在廣泛應用階段,政府應持續監測營運數據與安全紀錄,適時調整車輛投放數量和運行區域,以維持交通秩序與安全。同時鼓勵傳統運輸業者轉型,與自駕技術提供商合作,形成人機協同的運輸服務模式。
  • 國際接軌與標杆:長期目標是將臺灣打造成亞洲自動駕駛技術應用的先導區之一。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組織與跨國試驗計畫,確保臺灣的法規標準與國際接軌,方便本土業者拓展海外市場。邀請國際自動駕駛業者來臺合作測試與設立研發中心,並輸出臺灣在智慧交通上的成功模式到國際都市,提升我國軟實力與影響力。
  • 跨部門合作模式:上述各階段工作的推動,有賴政府、產業、學術之間建立緊密的協作關係。建議由行政院層級牽頭成立**「智慧交通暨自動駕駛發展聯盟」或類似平台,定期召集交通部、經濟部、科技部等相關部會與學研單位、業界代表開會協調。政府部門角色著重在規劃與監管**,提供必要資源(如測試場域、補助資金)、制定規則並監督執行;產業界側重於技術實現與商業運行,投入研發資金、人員和車輛設備進行測試和服務創新;學術及研究單位則擔任技術智庫與第三方評估者,協助制定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測試與效益評估,並培養所需的人才。在合作過程中,各方應共享非商業機密的測試數據和研究成果,建立開放式的交流機制,加速問題解決。例如,可由產學界專家組成安全審查委員會,獨立審視每階段的測試報告與事故分析,向政府提供決策建議。透過這種公私協力模式,集合多方的經驗與資源,確保自動駕駛政策推動過程中兼顧創新進展與公共利益。

 

結論
自動駕駛技術的推動對臺灣而言,是一項充滿前景但也伴隨挑戰的政策課題。在全球競相發展之際,臺灣應把握機會,積極布局相關產業與法規環境,為下一世代交通革命做好準備。本提議綜合國內現況與國際經驗,提出了一系列具體建議,包含監管沙盒擴大、安全標準訂立、公共運輸先行示範、基礎建設升級、法規體系完善,以及分階段的推動路徑與合作機制。這些措施相輔相成,目的在於打造一個讓創新得以安全發展、讓產業有所依據投入、讓民眾逐步建立信心的自動駕駛發展生態。

任何政策的制定與推行都需要慎重評估和社會對話。建議政府在推動本提案過程中,廣納各方意見,包括汽車業者、新創公司、公共運輸業者、駕駛員團體、乘客代表以及保險法律專家等,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等管道進行討論(例如公開諮詢、公聽會)。唯有集思廣益、充分溝通,才能在保障公共安全與促進產業創新的間取得平衡,形成社會共識。

 

 

聲明:
本提案內容由 ChatGPT 協助撰寫,所有引用及參考資料皆來自網路公開資訊且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場,僅供參考。若有不足或疑慮之處,敬請提供修正建議,以持續完善此提案。

利益與影響

一、利益
1.提升交通安全

  • 自動駕駛系統能有效降低人為失誤,如疲勞駕駛、酒後駕駛與分心駕駛等。
  • 透過感測器及即時演算法,自駕車能提早預警潛在危險,減少事故發生機率。

 

2.強化公共運輸品質

  • 自駕公車或接駁車可在偏鄉地區、深夜時段提供更穩定的班次,解決人力短缺問題。
  • 透過自動化調度與行駛路線優化,提升準點率與載客效率。

 

3.帶動產業與經濟成長

  • 自動駕駛產業鏈包含感測器、車用半導體、人工智慧演算法、車聯網服務等,能吸引投資並創造高階就業機會。
  • 促進國內外企業來台設立研發中心,形成相關技術與產業聚落,提升台灣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4.便利弱勢族群出行

  • 長者、身障者等行動不便者可透過自動駕駛服務,獲得更自主、更安全的交通選擇。
  • 無人車叫車服務有助降低乘客對司機短缺或夜間不易叫車的困擾。

 

5.智慧城市與永續發展

  • 結合自動駕駛與智慧交通系統,可優化整體交通流量,降低塞車、汙染與碳排放。
  • 大規模推廣電動自駕車也有助於節能減碳,符合全球永續發展趨勢。

 


二、影響
1.就業轉型壓力

  • 計程車、公車、貨運司機等職業可能因自駕技術逐漸取代而面臨需求下降。
  • 需提早規劃轉職培訓與就業配套,如遠端監控員、自駕車維護技師、AI數據標註等新興職位。

 

2.社會接受度與倫理疑慮

  • 部分民眾對「讓機器開車」的安全性與道德判斷(例如事故不可避免時的行為決策)仍存疑慮。
  • 需要加強溝通與透明化測試數據,提升社會對自駕系統的信任度。

 

3.法規與責任歸屬複雜

  • 當自動駕駛發生事故,車主、製造商、軟體供應商等多方角色的法律責任須明確釐清。
  • 現行交通法規主要針對有人駕駛,修法與制定專門管理條例勢在必行。

 

4.資安與隱私風險

  • 自駕車持續蒐集行車與環境影像,若管理不當,可能侵害個人隱私。
  • 車聯網與遠端控制機制亦有遭駭客入侵的風險,必須制定資安標準並強化系統防護。

 

5.基礎建設投資龐大

  • 需要大規模建置智慧號誌、車路協同感測器、5G網路與高精度地圖等,投入經費可觀。
  • 若未有效規劃與分階段落實,可能造成地方政府財政或施工進度壓力。

 


推動自動駕駛具有相當可觀的正面效益,包含交通安全提升、產業升級、弱勢族群出行便利等。然而,政策規劃時亦須審慎面對就業轉型、法規責任、資安與社會接受度等挑戰。透過完善的立法、基礎建設、產學合作以及社會溝通機制,方能在把握技術機遇的同時,兼顧公共利益與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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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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