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誅滅奸邪
檢核未通過
大家有沒有覺得那些掏空公司的人,有的法官判的很輕,有的判的很重,沒有一個標準嗎?
我建議是,不法所得, 10萬以下(含十萬) 法官可以自行決定刑期長短,但不得低於2年。10萬至1000萬,15年以上20年以下。1000萬至3000萬,20年以上30年以下。3000萬至5000萬,30年以上50年以下。5000萬以上,50年起跳至無限大(看法官爽)。受刑人在服刑期間,若贓款沒有還予受害人,則沒有假釋資格。(如有舉發人(自首的污點證人也算),應當制定獎勵規則)
另外能掏空大錢的畢竟不是一般人(當然小人物也歡迎,畢竟國庫沒錢,監獄又太擠嘛!),所以也可以讓他們用,贓款的50至1000倍的金額,來為自己贖身。如果有舉發人的話(污點證人也可以,前提是自首的,而不是被抓才招供的)。此舉發人可以獲得該筆金額的10%做為檢舉獎勵。此舉提供使犯罪集團窩裡反的誘因,也可大大提高掏空公司的難度。當然贖身的條件,還是建立在受害人都得到賠償以後才可以申請。
用這種贖身制度貪污一萬塊,贖身金額最高可以到一千萬呢。大家一起來支持吧,為了保障你(妳)自己的有價證券的安全一定要來支持喔。?
如此重罰,必能減少經濟犯罪,因為工作可能還賺的比較多,幹嘛要去掏空呢?
另外國庫也有機會充實,監獄也可以減少人口,一定要來支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