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enver Chen
刑法第271條建議修正為 「殺人者,處死刑。但被害者已簽署廢死同意書,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其生前代為簽署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法意旨:
廢不廢死採自由意志,不必勉強別人接受;大家相互尊重。
凡同意廢死者本人或其家屬(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可以簽署「廢死同意書」送各戶政所建檔(並以密件存檔)。一旦遭遇不測,法院向戶政所調卷查明後,應依被害人意願給加害人獄中教化,改過自新的機會。殺人犯也不必裝瘋賣傻,以博取法官同情。
如此既可為被害家屬伸張起碼的正義,更不會違反(連屠殺77條人命的挪威殺人魔"布雷維克"的人權,都要小心呵護的)「歐洲人權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