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書
檢核未通過
刑事責任上
酒測值0.25毫克以上即適用:
將酒駕致死認定為"故意"殺人,而非過失,應認定為殺人罪。
酒駕肇事,應認定為殺人未遂。
酒駕無肇事,應認定為現行法規之酒駕公共危險罪。
拒絕酒測皆視同酒駕,應認定為現行法規之酒駕公共危險罪。
鞭刑已經喊很久了,政府礙於現行法或國際公約無動於衷。既然礙於現行法規限制,以及引進鞭刑的困難可能造成法案延宕許久。
本案提出與現行法規較為相近的修正案,希望能夠盡快通過加重酒駕懲罰的法規,還給人民一個安全的居住環境。
酒駕本身是可以被避免的,會酒駕的人都是因為僥倖心態而知法犯法,因此一旦開車上路,倒楣的就是守法的用路人,因此提案酒駕肇事不再以"公共危險罪"、"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等罪輕判,而是以故意犯案的"故意殺人"、"殺人未遂"等罪加以裁罰。
以法律來說,酒駕致死、致人傷害、無肇事,仍然須有輕重之別,才因此讓酒駕但未肇事者不已殺人罪起訴,以避免犯罪者在犯罪當下瘋狂殺人而傷及更多無辜的後果。
但因為現行法規的
1.酒駕公共危險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死法條:
酒駕過失致死罪目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以上法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處罰修正條文"皆輕判或僅罰款,導致有錢人酒駕罰不怕。
因此本提案希望酒駕改為以普通殺人罪與殺人未遂罪定義,以遏止酒駕歪風。
如果鞭刑可以通過,本案請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