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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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美國二十州、中南美、歐洲、北非、南非、中亞、澳洲、鄰近國家日本與地理位置風俗民情相仿的香港都屬開放表親結婚國家的實際案例,其中也不乏政經科技高度發達的國家,這足以證明表親結婚並不會影響國家社會秩序。台灣在這方面原本也是自由的,但在74年修法民法第983條以後,社會明顯開始以"亂倫"這副眼鏡看待,這顯示了法律足以帶動社會風氣的事實,因此修改不正確的法律應為當務之急。在這個同性婚姻已合法開放的現代,為什麼要堅守著表親不得結婚生子的這項陋俗呢?堂表兄弟姊妹在家族與社會中有著非常適當的距離去認識對方與發展戀愛,甚至結婚,但卻因為法律不祝福而被強迫拆散,而大部分國民也因為法律的規範而無視,甚至對法律沒有禁止的表親戀愛都帶著厭惡的情緒,這樣真的符合自由平等的精神嗎?
結婚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但是現在結婚對象卻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導致許多人因為不公平的法律和社會既有的價值觀得放棄自己的摯愛。建議政府盡快修改民法第983條有關旁系血親六等親以內不得結婚的項目。
況且戀愛自由,為何一定要侷限生育,那是不是不生育就沒有什麼問題⋯⋯
結婚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不應有所限制。民法983條明顯剝奪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應修法促進自由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