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友愛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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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販售補獸夾猖獗,不僅無視法律規定,反而更就猖狂販賣,不只實體店面,網路各種販賣捕獸夾的囂張行行徑,就是雖然有立法禁止,但是沒有具體嚴查,使人僥倖心態無視立法的事實,持續公然販售,並於近期造成大量貓狗,野生動物受傷或受重傷,情況實則慘不忍睹!
建議相關單位嚴查網路販賣與實體店面販賣,並禁止製造,已持有者需銷毀,否則一律沒有寬限期
建議提高刑事罪/罰金/並開放檢舉販賣與持有者
設立(檢舉獎金新台幣$10萬元)讓民眾幫忙政府一起監督!!保護動物落實文明國家該有的生命態度,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一)現有法律層面--野生動物動保法:
(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者依據其所獵捕之野生動物是否為保育類,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或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提高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或處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二)現有法律層面--動物保護法部分
1、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建議全面禁止無機關許可問題,違者提高至10萬以上40萬以下罰鍰,並得併新增有期徒刑1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累犯罰金可加倍
2、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建議全面禁止無機構許可問題,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40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如業者仍持續販售可併科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
可累罰,機關單位可視情況收回與廢除公司行號經驗許可證
設立(檢舉獎金新台幣$10萬元)持有或使用或製造或販售均可檢舉讓民眾幫忙政府一起監督!!保護動物落實文明國家該有的生命態度,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農業部
協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