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霧島
已附議6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39個附議
我國現今刑法第兩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亦即有配偶某甲和第三者之間相互同意而發生性行為。但是針對通姦這件事,在倫理道德方面的確是顯得道德倫喪,但是在家庭與婚姻關係方面,兩夫妻的婚姻關係產生問題以至於其中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應該是夫妻兩方的感情問題,因此法律不應該過於干涉兩方的婚姻生活性自主權,法律應只負責建立與承認男女兩者間的婚姻關係,至於在婚姻關係中,縱然夫妻兩方其一有與第三者通姦,也只是夫或妻其個人的人身的性自主權,再者通姦是有婚姻之男或女與第三之間兩者合意所以產生性行為,也不是出於強迫,故法律更加不應該去干涉他們的性自主權。因此,法律不應該去懲戒有婚姻的男或女與第三者的通姦行為,故我國通姦罪應該除罪化。
1.通姦罪的除罪化是一種婚姻家庭的性解放:尊重婚後夫妻間的性自主權不再侷限於自己的丈夫或妻子
2.男、女性的性解放:爭取情慾自主
3.消弭婚姻關係中不合理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