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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行動載具規範

提議者 匿名

已附議4 (尚餘59日)

尚須4996個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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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6-17
檢核
2025-06-2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本文涉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行動載具規範係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管理原則》(草案)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108年頒布)
  •  各校訂定之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以下闡明其正當合理規範範圍。

 

 

前言

  鑑於現況執行及草案討論內容中,存在部分規範並不正當卻未受充分揭示及意識。為避免今後通過乃至實施無端過度侵害人民(學生)權益之行動載具規範,撰此文以告知闡明。並期許藉本案公開附議,喚起大眾關注,促請政府正視以訂定適宜之政策,避免不當之規範,落實民主價值與權益保障。

 

要點概述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應由法律明確授權。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為義務教育,請明晰其正當限制行為範圍。

行動載具可能害處源自錯誤使用而非其本身,若有害則表示政府未盡課綱要求教導正確使用行動載具素養之責任,不得歸咎於行動載具而全面禁止之。

行動載具規範需合乎比例原則。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僅針對個別使用行動載具而損害他人權益者之適度限制切合比例原則。此外,國中小階段集中管理不合乎必要性,不宜採用,建議維持關機置於書包規範。

 

正文

  行動載具規範乃對學生自由權利之限制,依據法律保留原則,其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明確授權,不得逾越而無法律依據施行限制。此為最基本要求之提要,以下接續詳述。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屬教育權利而非國民義務教育,故個別學習表現只為學生對自身受教權之行使結果,乃個人選擇與自由範疇。因而政府並不具備以提升個人學習表現為由,強制限制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行為之公權力及正當性。而對於國民中小學之義務教育階段,為確保達成義務所要求學生基本學力水平,確實得以適度限制之,但如行動載具全面集中管理等極端手段之必要性,仍待商榷。

 

  支持管制方所闡述各項之行動載具害處,多屬錯誤歸因,並無其必然聯繫。有害的並不是行動載具本身,而是錯誤的使用方式及習慣。若學生具備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素養,不僅無害,還可達成顯著之正面效益。現況下可能發生的害處,正好體現了十二年國教課綱三面九項之B2「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並未確實落實。政府應積極加強其落實,教導學生正確使用之素養,而非以全面禁止手段,掩蓋自身失職及其所致弊害。

 

  最後,以比例原則衡量之。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乃憲23價值之延伸,行政行為必須滿足三項原則,分別為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此比例原則三段審查標準亦已納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以下分項衡量。

適當性原則、手段需有助於目的達成。先前已提及,行動載具所致害處說法多屬錯誤歸因,禁止手段與其欲達成目的相關性薄弱,適當性堪憂。且政府不得單以提升人民個人利益為由強制限制其自由權利,除非屬法定義務,否則此非為正當目的。綜上,僅留存避免他人權益受影響,如擾亂上課秩序影響他人受教權、午休期間噪音干擾他人休息等,可做為正當之限制行為目的,而限制行動載具確實有其部分效果。故,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僅目的為避免他人權益受損之行動載具限制手段滿足適當性。而義務教育階段除此目的滿足外,只需限制適度而處合理範圍,即可達成義務所求基本學力水平之目的,亦具適當性。接著衡量手段至其目的之必要性。

必要性原則、若存在多個具相當效果達成目的之手段,則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若為避免個別肇事者影響他人權益而全面限制,將使得未影響他人無辜學生乃除肇事者外全體學生之權益受無端侵害。相較之下,採針對性管制措施,就個別肇事者處置,亦可達成相當目的,且權益侵害程度明顯較低。因此政府應當單就個別肇事者進行處置,而非全面限制,以符合必要性。至於達成義務所求學力水平目的,非集中管理手段已可有效達成。因國中小未擁有、攜帶行動載具者非為極個別少數,導致無法精確掌握每人攜帶情形,集中管理手段將難以確保全數確實收繳,而成效不彰。集中管理相較於個別管理關機置於書包之規範並無其突出效益,卻額外侵犯眾學生財產權,並可能衍生諸多害處及糾紛,故不合乎必要性。建議維持個別管理關機置於書包除教師等經授權之教職員工允許或特殊情形外禁止使用之管理規範。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致損害不得與其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根據不同行動載具規範的限制程度,分別可能侵害如行為自由、通訊自由、資訊近用權、財產權、人格發展權等自由權利,恐怕進一步致使學生負面情緒及心理壓力惡化、師生對立與不信任加劇、各式財產及責任歸屬糾紛、管理負擔飆升,以及其餘弊害。禁止雖可規避部分行動載具害處,但卻連其所致重大益處也會連帶被剝奪。善用網際資源及數位科技對於學習的效益想必無需贅述,此外行動載具亦可促進學生創造與表達能力,即時通訊交流和資訊獲取,甚至於遭受不公時(如霸凌、侮辱、不當管教等)得以紀錄及蒐證。在科技飆漲的現代,藉行動載具交流已是社會中的必備素養,行動載具之善用也早已成為職場最為看重的技能之一,使得學生善用行動載具素養之培養緊密攸關其職涯發展,乃至影響著年輕一輩於國際舞台之競爭力。而上述這些情事及利益,正是十二年國教課綱所欲達成的目標,乃政府之應盡職責。若政府欲執行任一管制規範,為確保合乎狹義比例原則,請論證其正當效益(避免他人權益受害及確保義務學力達成)大小足以忽視其所致損害。

 

制度彙整

高級中等學校:

  • 除本人自願同意,不得限制未損害他人權益之行動載具使用。
    (如安靜於自己座位使用行動載具,不得限制。)
  • 使用行動載具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若經勸導仍未改善,得由任課教師或該時段負責之教職員工暫時保管置於教室講桌、手機袋等公開可視處,其歸還時間以該堂課下課或該時段結束時為限,期間應妥善保管。並得以依情節施行其他適切之輔導管教措施。情節嚴重而違反他法者,不在此限,依相關中央法規規定辦理。
    (保管時地之規範是為避免不必要之財產及責任歸屬糾紛)
  • 加強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三面九項之B2「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並積極教導學生正確善用行動載具之素養。
  • 政府應確保學生權益不受不當之規範侵害。

 

國民中小學:

  •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關機置於書包內,除教師等經授權之教職員工允許或特殊情形外禁止使用。
    (此項規範雖較集中管理適宜,但仍需公開審議其是否為最合乎必要性之規範)
  • 加強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三面九項之B2「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並積極教導學生正確善用行動載具之素養。
  • 政府應確保學生權益不受不當之規範侵害。

 

聲明

  • 限制行動載具的初衷固然值得肯定,但良善的初衷並不能作為失衡制度的擋箭牌,仍須審慎評判制度之正當與否,以免好心辦壞事。懇請政府嚴肅看待與檢討。
  • 本案對現況草案之「明確化」、「彈性化」及「分階段」修正重點並無異議,而是著重於具體限制手段層面。
  • 本文旨在明晰行動載具規範之正當範圍,避免學生權益遭受無端侵害,並無意干涉學校於正當範圍內之自主權限。相對地,教育部依法負有對其適法監督之職責。
  • 提議前已詳讀相似議題之歷史提案,雖有部分內容重疊,但整體論述架構皆具顯著別異,且本文納有初顯之論點,因此檢核不應以已有相似歷史提案為由而不予通過。
  • 本文尚有諸多細節省略或快速帶過,若存在任何疑惑或希望詳述的部分,歡迎於下方留言告知以便補充,將盡力回覆。如有建議、正反意見等,也敬請不吝發表。(應理性發言,相互尊重,切勿發表辱罵、誹謗、人身攻擊等不當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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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與影響

  • 保障學生權益。
  • 確保規範適法且具正當性。
  • 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

 

執行時間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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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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