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再犯罪者,核准其假釋官員應負行政責任,受害者可請求國家賠償。

提議者 奇樂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8-03-11
檢核不通過
2018-03-2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受刑人因刑事犯罪受徒刑之宣判 ,本應服刑完畢才可出監,而監獄利用行政手段, 讓其假釋出獄, 假釋期間在外所為之犯罪行為 ,系因公務員行政疏失造成,故准其假釋之官員應受行政處分,受害人符合國家賠償法。

利益與影響

  1. 落實假釋制度。
  2. 補償被害人。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