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現行政黨補助款制度,係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依該法第43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50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1個月內摯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同法條第8項規定,第6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13條規定編列預算。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額,自85年至105年止,總補助金額共計94億1,056萬4,985元,歷屆補助金額如下表:
本次提案人所提刪除政黨補助款,全民不買單之議題,涉及上開規定之刪除。
研商辦理情形
一、現行制度之立法沿革
政黨補助款制度之建立,原係基於健全政黨財政,落實政黨政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83年7月15日增訂「政黨之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票新臺幣5元。」之規定;86年5月31日修正時,則將補貼金額由每票新臺幣「5元」修正為每票新臺幣「50元」,並將原屬「非經常性」競選經費補助修正為「經常性」經費補助。又104年1月22日修正時,基於保障小黨之生存權及參政權,以充分反映民意多元性,將政黨補助款的分配門檻,由政黨得票率「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三點五」。
二、未來納入政黨法規範之研議情形
為健全我國政黨政治發展,完備政黨法制,本部已研擬政黨法草案,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中,考量為使政黨避免受制於金權,喪失獨立運作能力,政黨法草案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訂定政黨領取補助款之要件、標準、程序,以及政黨補助款之使用項目,完成立法後,將配合刪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政黨補助款之相關規定。茲就政黨法草案相關規定、立法委員及黨團提案內容、法案審議進度及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政黨法草案相關規定:
政黨法草案第22條規定:「(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第2項)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50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2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第3項)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3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第4項)政黨依第2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鑑於政黨補助的性質與目的,在使政黨實現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的公共任務,並協助政黨從事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維護政黨生存發展空間,是以,政黨法草案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明定政黨補助款相關規範,有其必要性。
(二)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所提政黨法草案情形:
截至立法院本(第9)屆第2會期(105年12月31日) 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葉宜津委員、陳亭妃委員、黃偉哲委員、高志鵬委員、尤美女委員、李俊俋委員等所提8個版本草案,均將政黨補助款制度納入規範,並將政黨補助款的分配門檻,分別定為政黨得票率「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不等。
(三)法案審議情形
1、 審議進度:
本部研擬之政黨法草案報經行政院於105年2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分別於同年3月21日、9月21日、9月29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第9屆第2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刻仍審議中。
2、公聽會辦理情形:
105年3月24日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之「政黨法草案」公聽會,邀請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等與會討論,是次會議將「政黨補助金制度」列為討論提綱,其中所列子議題包括「現行政府對政黨補助金制度是否有檢討必要?」,經綜整與會人士發言意見,對於該制度之存續均抱持正面肯定之態度,理由可歸類為下列三項:民主政治奠基於政黨政治,必須確保政黨財務自主性,以維護政黨發展空間;避免財團捐贈鉅額款項之影響;保障小黨發展,促進政治革新。另有學者專家認為政黨補助款之分配門檻,應再予調降,俾使更多小黨獲得補助款,促進政黨均衡發展,俾為良性競爭,並未有建議刪除意見 (公聽會紀錄請參考網址 https://goo.gl/yc1Sl9 )。
三、有關各國政黨補助金之規定,茲列舉德國、日本及韓國之立法例如下:
(一)德國:
1、補助資格:
最近1次歐洲議會或聯邦眾議院選舉之得票率大於0.5%,或於地方選舉中政黨所提出之比例代表名單獲得1%以上。
2、補助金額:
(1)眾議院政黨比例代表選舉之每票補助0.83歐元(約新臺幣22元),但得票數不足400萬票,每票補助1歐元(約新臺幣34元)。
(2)政黨收取黨費、政治獻金之每1歐元補助 0.45歐元(約新臺幣15元)。
(二)日本:
1、補助資格:
擁有國會議員共5人以上,或至少1名國會議員,且在國會議員選舉得票率超過2%。
2、補助金額:
依普查人口總數乘250日圓(約新臺幣69元)後,再予分配。
(三)韓國:
1、補助資格:
國會中組有黨團,或擁有5位以上之國會議員席次,或最近1次國會議員選舉得票率達2%,或最近1次國會議員選舉得票率未達2%,但地方議員或行政首長選舉獲得0.5%的得票率,或未參與最近1次國會議員選舉,但地方議員或行政首長選舉得票率達2%。
2、補助金額:
分為經常補助金與競選補助金2類,依各該選舉之選舉人總數,乘以一定金額(按物價變動調整)後,再予分配。
另參考斯德哥爾摩「國際民主暨選舉研究協助院」2014年公布政黨與競選經費補助實用手冊(Funding-of-Political-Parties-and-Election-Campaigns-A-Handbook) 報告,共計調查180個國家,其中117國訂有政黨補助款制度,比例佔65%(網址https://goo.gl/jsdxxH);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發布財務民主-支持更好公共政策與避免政策俘虜(Financing Democracy -Supporting Better Public Policies and Preventing Policy Capture)報告,該組織34個會員國中,除瑞士外,均訂有政黨補助款制度(網址 https://goo.gl/OSyzsq)。綜上,在國外實務運作上,政黨補助款制度亦被廣泛採納施行。
參採情形
綜合政黨補助款制度之立法目的、修正情形、未來納入政黨法之立法趨勢、公聽會與會人員意見,以及外國實務運作等綜合研議,基於政黨補助款制度對於健全政黨財務運作,避免受金權政治影響,保障小黨發展,以促進多元意見表達、政治革新及政黨良性競爭等,有正面積極之功能及目的,仍有予維持必要,有關提案人所提刪除政黨補助款,尚未能納入參採。惟考量提案人提議目的,係認現制使各政黨財產龐大,搞垮臺灣經濟,本部研擬之政黨法草案已課予政黨應負義務,包括為財務申報、投資或經營事業之限制,並指定補助款使用用途,對於違反義務時並定有相關處罰,以茲配套,有助於避免政黨補助款之濫用,並受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