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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女性生育正義,全面廢除刑法墮胎罪章,修正刑法重傷定義與優生保健法

提議者 玉婷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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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8-19
檢核
2026-08-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6-09-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前言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仍保留過時的「墮胎罪章」,採取「原則處罰、例外合法」的威權架構。此一過時法制,不僅將女性的身體當作國家人口控制與婚姻家庭的附屬品,更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性別平等、人性尊嚴與身體自主權。

本提案主張改變現行法的「懲罰與限制」邏輯,改採「生育正義(Reproductive Justice)」典範↓↓

(1)徹底解除制度性汙名:將女性自願流產行為完全去刑罰化,終結國家對女性子宮的刑事管控。

(2)解構男性身分特權,改變重傷定義:現行刑法重傷罪對「生殖機能」的保障,在司法實務上幾乎百分之百變相成為保護男性外顯性器官與傳宗接代特權的條款;反觀女性因外力導致流產,卻常因生殖器官深埋體內而面臨鑑定繁複、被分流至其他傷害罪輕判的不平等現態。本提案明定將生殖機能款限定為「婦女」,使外力強迫流產或侵害女性生育自主之行為,直接提升為重傷罪嚴懲,同時讓男性受害案件回歸一般身體器官之平權認定。

(3)拒絕保守勢力之反撲錨點:本提案堅持在廢除墮胎罪後,不於傷害罪章中增訂任何帶有「胎兒、妊娠、終止妊娠」等道德評判或可能被變相合理化反墮胎論述之特別字眼,徹底截斷保守勢力借題發揮之法律空間。
建構完整權利保障:確立人工流產為女性基本權利,課予國家積極給付資源之義務,健全醫療與社福支持網絡。

 

二、提議內容

 

(1)刑法部分:全面除罪化、去特權化與法益歸位

全面廢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墮胎罪章)。
將婦女自主尋求、實施人工流產,以及醫療人員受囑託協助之行為,完全去刑罰化。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5 款(重傷定義):
現行條文:「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修正條文:「五、毀敗或嚴重減損婦女生殖之機能。」

【說明】
外力侵害加重懲處:女性懷孕與分娩為其生理特有之生殖機能完整表現。未來凡恐怖情人下藥、家暴或任何惡意第三人違背孕婦意願導致其流產、或破壞其生育自主之暴行,客觀上皆已直接構成對婦女生殖機能之「嚴重減損」,直接依《刑法》第 278 條「使人重傷罪」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原墮胎罪章第291條之1至7年更重),毋需疊床架屋另立新罪。
去標籤化與平權:男性的性器官傷害不再享有專屬條款之特殊身分特權,回歸同項第 6 款「其他重大難治傷害」審判(刑度同樣為5至12年),破除男權中心象徵,落實進步平權意識。

 

(2)特別法部分:明定權利主體與排除妨害

 

修正《優生保健法》(或更名後之生育保健法)第 9 條:
第一項:「懷孕女性有權利依自身意願接受人工流產,國家有義務保障尋求人工流產的女性獲得必要的醫療與社會福利資源。」
第二項:「妨害人行使前一項之權利者,適用刑法第 304 條。」

【說明】
刪除現行配偶同意權、下修或取消未成年人同意門檻等限制,並將人工流產定位為「積極基本權」,課予國家提供經濟、醫療、社福資源的法定義務。
同時,凡以脅迫、強暴、經濟封鎖或藏匿證件等手段阻撓懷孕女性行使流產權者,一律依法引致刑事強制罪偵辦。

 

 (3)轉型正義部分:賦予歷史案件刑事補償權

 

增訂特別救濟條款:
明定懷孕女性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曾因依據自身意願尋求人工流產而受《刑法》墮胎罪處罰(判刑、拘役或罰金)者,其判決視為違法侵害基本人權,有權利依《刑事補償法》相關程序主張國家刑事補償與平反。

 

 

利益與影響

改變現行法的「懲罰與限制」邏輯,落實「生殖正義(Reproductiv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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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說明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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