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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自救反詐行動】吸金刑責不修,詐騙永遠不止。

提議者 台灣詐騙自救會-林家輝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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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1-26
檢核不通過
2024-02-02
【全民自救反詐行動】吸金刑責不修,詐騙永遠不止。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除了防詐與打詐,台灣政府至今對於受害者未有救助措施。

一旦發生吸金詐騙案件,政府漠視互踢皮球,受害者只能自救取暖!

 

詐騙已然成為台灣高學歷與通緝犯的行業之一,

就連年輕人都放棄百萬年薪,改去做詐騙集團,海撈65億,

背後最主要的誘因就是。

第一點、詐騙吸金罪刑過輕,犯嫌3~7年假釋出獄。

第二點、犯嫌藏匿資金容易(透過代為投資公司、虛擬貨幣帳戶、人頭帳戶),檢警追查扣押程序繁雜不易。

第三點、對詐騙交保金設定過低,可直接逃亡,毫無刑責。

第四點、犯嫌拿被害人的錢請律師團減輕罪責,

詐欺受害人沒錢請律師提告,無力負擔民事裁判費求償,
不懂追查第三人藏匿資產,提供案件線索,無法將犯嫌繩之以法與找出藏匿資產。

 

 

1.金融投資納入現有投資人保護中心:


政府將投資詐騙案件納入現有的投資人保護中心範疇。

這可以確保受害者都能獲得支援,而不受投資是否經過金管會核備的影響。

政府用行政命令馬上即可執行,頂多是將打詐預算及資源,

分配給投保中心,利用預算來協助投資人討回公道!

 

 

2.吸金詐欺納入法律扶助:

將社會重大金融吸金詐騙案納入法律扶助的範疇。
詐騙受害者通常財產損失巨大,難以負擔律師費用,
提供法律民事訴訟代理申請,以保障被害者的權益。


3.成立詐騙追償專責機構:

政府應建立專門的機構,負責代表受害者追回詐騙資金。
這個機構可以採用類似政府欠稅追討的方式,以確保犯罪分子無法逃避責任。

同時,建議政府先收購受害者的債權,然後以國家力量積極追償被騙資金,返還給受害者。


4.修法提高詐騙犯罪刑期:

建議根據詐騙金額來判刑,並設立刑罰標準。
例如,每騙取新台幣27,250元即判刑一個月,以此類推。
判刑期間應禁止緩刑和假釋,以確保犯罪分子承擔刑責。

未交代清楚完整藏匿金流,另外加重刑期或給予鞭刑。

 

5.限制詐欺犯金融帳戶和監控:

 

建議禁止詐騙犯罪一審有罪後開設新的金融帳戶,並要求已開設的帳戶清算。

同時,擴大國稅局的監控範圍,納入三親等銀行帳戶,以監控不明金流。

不明收入的資金應向國稅局報告,否則需支付罰款,並將資金用於詐騙受害者扶助基金。


6.檢舉詐騙獎金制度:

 

建議設立檢舉詐騙犯罪的獎金制度,以奨勵民眾提供關鍵信息,

並對社群媒體或網頁所屬法人和廣告商課以罰款,以減少詐騙的曝光度。


7.警檢調贓款獎金機制:

 

建議設立一個獎金機制,以奨勵警察、檢察官和調查單位成功追回詐騙資金。

這些機構應該獲得一定比例的追回資金作為績效獎金或討債基金。


8.加重詐騙犯刑責:

 

建議將導致受害人輕生的詐騙犯罪視為蓄意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以增加刑罰,

同時確保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指控。


9.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追訴期自動延長:

 

建議自動延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追訴期,

以確保受害人有足夠的時間提出民事訴訟,

並確保法院處理這些案件。

 

利益與影響

 

1.金融投資納入現有投資人保護中心:

金管會本身就有投資人保護中心,甚至會替投資人提告,由中心律師替投資人求償,
最後再將求償金額依投資比率還給大家,但是台灣吸金案,反而因為非金管會核備的投資,
就不處理互踢皮球,真正需要幫忙的是遭受吸金案的受害者,結果本末導致,
既然有現成的投資人保護中心,建議政府應該將我們這種投資吸金案,
納入投保中心,並更應該予以在訴訟上協助,甚至協助跨海求償等!

 

2.重大金融吸金詐騙案件納入法律扶助。

社會重大金融吸金詐欺案的受害者往往都被騙光財產,生活困難,

無法請得起律師,詐騙受害民眾只能獨自寫狀紙提告對抗詐騙公司的律師團,但由於受害人對於法律素養與程序不了解,

導致民事求償敗訴收場,失去求償權益,才讓詐騙集團得以脫身,受害人想要申請法律扶助卻又礙於過往資格不符,

被排除在法律扶助的項目之外,國家應將打詐資源撥款扶助用於受害者的民事法律訴訟,讓詐騙集團未來藏錢不易,也不容易脫身。

3.由政府成立專責機構代替民眾追償(類似政府欠稅追討的方式):

很多詐騙集團即時被抓被判刑也不願意賠錢,甚至被害者也無力追討(無法每年清查犯罪者資產),

犯罪者嚐到甜頭一犯再犯,甚至將資金投入購買槍械、毒品等管道,讓治安更加惡化,如果由政府成立專責機構協助被害者追償,

可讓犯罪者無法逃債,增加犯罪成本及減少犯罪利益,減少詐騙誘因,

先打折收購受害者債權,讓受害者可以恢復一定生活基礎,
再由國家的力量積極追償被騙資金,取得後再歸還受害者。

 


4.修法加重詐騙犯罪刑期,增加車手刑責:

依照詐騙金額量刑,詐騙金額除以每人每月最低工資計算,騙新台幣27,250就關一個月以此類推,未達成和解不得緩刑、假釋;

車手在詐騙案中扮演重要角色,沒有車手就不容易將詐騙資金洗錢,修法提高車手刑期,如被害人因此生病、輕生,加害人亦負擔刑責與損害賠償責任。

 

5.詐騙犯罪一審有罪即禁止開設金融帳戶,已開設帳戶者結清:

限制詐欺犯涉不法起訴均不得申請銀行戶頭、信用卡、保險、手機門號等相關財務運用工具,且擴及三親等銀行帳戶均納入國稅局監控,有不明金流,必須向國稅局交待不明收入來源,否則沒收罰鍰繳交詐騙受害人基金或國庫,作為詐騙受害者扶助基金。

 

6.檢舉詐騙獎金制度:

一審有罪,即發放檢舉獎金,並對社群軟體或網頁所屬法人與廣告商課以罰金,減少詐騙曝光度。

7.警檢調贓款獎金機制:

警檢調追回贓款,法院判定有證據效力,可強制執行還被害人的贓款,
可獎勵提取1%~5%做為績效獎金或為討債基金。
例如:IMB案件中,檢調追查1億元贓款,可獲得100萬獎金。

 
8.加重詐騙犯刑責:

如被害人因詐騙而輕生,可以視同蓄意殺人罪與過失致死起訴之

9.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追訴期自動延長: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往往遇到超過2年追訴期還未起訴,一旦超過兩年追訴期後被駁回,
被害人也將失去民事求權的權利,因此要求刑事附帶民事之駁回,法院駁回後的兩年內之受害人再提民事求償,准許裁判,不得損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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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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