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懇請修改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之但書,將「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改為「但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以更貼近現實生活情況,並減輕租屋族群的經濟負擔。
立法院於2023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一項為「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財政部公告提及「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此次修法目的與條文前後矛盾,現行條文中的但書限制了真正需要列舉特別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尤其是那些因工作需要在不同縣市租屋的年輕族群,因此法律條文有所缺失,應重新檢討並懇請予以修正,簡述兩大點如下:
- 列舉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但書之一,「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此項並不合理,已造成排貧效果,請檢討此項但書的必要性,並修正之。
舉例王小明是獨子,其父母皆已無謀生能力,但父母在屏東市有自住房屋,且為王小明的扶養直系親屬,王小明的工作在臺北市,因此不得已必須在臺北市租房,產生租金支出,卻因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王小明在綜合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不得再列舉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言下之意,政府認為王小明因為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可以住在屏東市,天天通勤至臺北市工作?若此舉不切實際,為何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卻不得列舉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承租者恐有被雙重課稅的疑慮。因租屋補貼政策、所得稅法等規定,出租者早已將相關稅負轉嫁於承租者,造成租金持續上漲;再者,承租者綜所稅申報受限於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房屋,不得列舉租金支出,承租者不僅要間接負擔出租者的稅負,更因法規不得列舉租金支出,造成課稅所得額增加,實質上已是雙重課稅。
自政府各項與房地有關的政策陸續上路後,包含租屋補助、租金支出扣除額、囤房稅等,受害者永遠都是承租者(房客),因為出租者(房東)僅會將須承擔之稅負轉嫁於房客,房東說漲就漲、漫天喊價,因為仗著現今房價居高不下,買不起房的人多的是,房東根本不缺房客,即便政策已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例如檢舉制度,但房客檢舉房東有何益處?只會遭到房東的報復,例如不續租、調漲租金,並無任何嚇阻作用或實質上的效果。
房東若同意房客申請租屋補助和報稅,有兩個結果:(1)接受調漲租金、(2)不接受調漲租金,被迫搬遷找其他租屋處;房東若不同意房客申請租屋補助和報稅,有兩種結果:(1)房東不願承租、(2)房客被迫放棄該享有的權益,繼續承租。
諸多政策的結果不理想雖不在此次議題,卻與本次議題環環相扣,政府此次修法目的是「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可是為何反倒變成無房者的負擔?父母的房子是他們早年打拼努力得來的,與子女並無關聯,但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列報扶養親屬合情合理,但現在不僅要接受調漲的租金,還因法規限制不得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綜所稅又得多一筆支出,政府此舉對於無房且薪資不高者簡直落井下石,令人心痛!
利益與影響
- 政府修法之艱難,諸多經驗豐富的學者與立法者重重把關,怎麼可能無人料到有此結果,若不想造成「政府與投資客共同炒房、狼狽為奸、恃強凌弱」的誤會,請務必盡快修法,避免為人詬病。
- 政府應言行合一,既已體恤民情,立法目的清清楚楚,但規定卻與之不符,而部分新聞報導僅描述片面之詞,「租金特別扣除額調高至18萬元無殼族可望省稅9000」,讓人民誤以為政府實施德政,殊不知隔年度報稅才發現,實則是看得到卻用不到的廢政,屆時將引起群情激憤。
- 越早修法,承租者才有時間與出租者溝通協調,早日備齊列舉特別扣除額的相關資料與文件,促使雙方都願意如實申報所得稅,真實反映其稅收,以實現居住正義和稅法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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