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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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所得稅制度中曾被笑稱為婚姻懲罰稅的合併申報制度,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2015年後申報制度改為申報人及配偶的稅額是算可以分開,最後合併申報,美其名遵守平等原則,實則還是婚姻懲罰.
因家庭組成除雙薪工作者外仍有扶養成員組成,扶養是家庭共同責任,其免稅制度應於夫妻間共享,並且原有之免稅機制應直接相加或是分開計算,不應該直接剝奪其中一方之權益.
例如
1. 儲蓄扣除額個人為27萬, 婚後夫妻申報兩人總儲蓄扣除額應該增加為54萬
2. 房貸扣除額一人一筆單筆上限30萬, 婚後夫妻應增加為兩人共兩筆, 單筆扣除上限維持30萬, 租賃相同增加為兩人兩筆, 單筆上限12萬.
3. 夫妻雙方共同扶養人免稅額應全部共享均化, 而非僅扣除報稅人的稅額, 導致配偶無法扣除免稅額而致稅務增加.
以上僅少數舉例, 目前的報制度仍剝奪婚後其中一方之個人的權益, 仍是對國人婚姻之懲罰, 個人所擁有之稅務權益, 婚後應仍需保有,目前稅務制度明顯違憲!
舉例上述第3點:
夫妻為雙薪家庭共同扶養2位孩童及1位長輩
先生年應稅收入150萬扣除薪資所得扣除額20萬共130萬應稅,
太太年應稅收入100萬扣除薪資所得扣除額20萬共80萬應稅.
綜合所得2,100,000 – 全部扣除額500,000 – 全部免稅額 500,000 = 綜合淨所得1,100,000.
配偶薪資所得800,000 – 配偶免稅額88,000 = 配偶淨所得712,000
綜合淨所得1,100,000 - 配偶淨所得712,000 = 扣除配偶淨所得388,000
家庭總淨所得110萬, 稅務12%門檻單人為56萬, 夫妻兩人應為112萬(56*2),家庭淨所得實則未跨過12%門檻, 但應扶養或其他免稅額都只扣除申報人的所得, 導致配偶所得沒有扣除額可以扣除, 而至配偶所得被課徵12%的稅務, 實則不符公平原則. 如今天舉例更為極端, 家庭有更多的長輩或孩童需要扶養, 申報人的淨所得被扣除至0, 可能家庭總淨收入已經是免稅的程度, 卻因為扣除額無法共享而仍需要繳交大量稅務, 逼迫原經濟就困難的家庭離婚或是分居才能避免稅務, 同時對雙薪家庭名符其實的懲罰!
報稅是國民應盡之義務同時也是權力, 不該因婚姻使得個人之權益受到剝奪
個人所擁有的權益婚後應全數受到保留, 而不應該受到剝奪, 人民是家庭組成的基石, 而家庭是國家組成的基石, 不應該因組成家庭同時受到懲罰, 國家走入少子化的原因之一就是家庭的組成逐漸變少, 國家政策上對於家庭應更友善公平,而不是懲罰!
建議行政及立法單位針對家庭稅務制度重新進行審視, 修正家庭稅務申報制住, 保護個人擁有的稅務權益, 每年都有為數眾多的家庭受到如此不公平得待遇.
所有納稅義務人,實現公平納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