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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七二號函「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內有許多模糊不清之處,且可能影響勞工正常假日休息、家庭生活及後續工作,如
且可能有雇主要求勞工於值日夜時段提供勞務而未僅提供少許值夜費用,傷害員工權益。
而女性不可值夜也不一定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條例。
此解釋文年代已久,已不符合現今勞動精神,應給予修正。
津貼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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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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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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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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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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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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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與值日或值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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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夜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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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不超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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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勞工同意而不妨礙其正常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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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有優於本表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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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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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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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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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休)假日工資照給外,另應再給與值日、值夜、值日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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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值夜或值日夜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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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不超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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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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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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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工休息權益
雇主應另請專業值日夜員工,增加就業機會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