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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透天厝騎樓供公用之相關規定

提議者 JJ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請政府好好規劃行人人行道,並非強制性讓透天屋主「捐」出騎樓充當人行道!

政府應加強規畫行人人行道設置,請將騎樓歸還給屋主使用!

 

建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之「道路之定義:『騎樓』」撤銷。

 

緣由一、騎樓為私人土地,使用權為私人所有。若地主想在自家土地上合法開店、停車等使用私人土地空間卻是違法的,相當不合理。

 

緣由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所述,道路(包括騎樓)不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違者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但警方有確實執行此條例依法舉發嗎?而在台灣各縣市皆有違規佔用「道路(騎樓)」的情況,而且案例繁多。既然少有民眾依法舉發,即顯示了佔用騎樓並不會造成民眾困擾。

 

緣由三、現在地方政府皆有在眾多人潮通行處設置人行道,既然政府已提供空間可供民眾行走,何必再令私人土地-騎樓開放為公共道路,難不成需要開設人行雙向二線道?而在無設立人行道之地點,人潮較為稀少,因此儘管行人靠著路邊行走也不會影響車輛於道路中央行駛(違規駕駛除外)。

 

*在此建議政府增加預算在人行道的設立,以維護行人路權

利益與影響

現今社會環境已不同於以前,硬性規定須設置騎樓也不適用於透天厝,把政府應盡責任強加在民眾身上是不對的。

私人土地之使用權歸為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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