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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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罷免與補選成本過高問題,導致地方負債累累;援參公司法第199-1條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之意旨,即以提前改選之方式將被罷免人提前解任之概念。若將罷免補選合併舉辦,必能收多種效益如下「利益與影響」所述。
至於修法草案方向構想如下:
提案罷免門檻不變,在罷免門檻過關時進行補選登記,選票上則印有反對罷免、同意罷免暨支持補選候選人甲、乙、丙...之形式,投票結果則以同意罷免總票數為門檻,過門檻再以相對票數較高者當選,惟票數若低於不同意罷免票時,鑑於民意仍傾向被罷免者,則罷免仍不通過。
前述理由在於:既能確保門檻與現行法同,又能避免同意罷免並補選成功之候選人民意基礎不足。
倘將市長罷免案與補選案合併舉行,將收以下效益:
1.維持確認民意是否同意罷免:藉由維持門檻,確保足夠的民意基礎
2.避免代理市長不符民意、不敢做事之真空狀態:鑑於現行法於補選前,代理市長乃由中央指派,未必能符合民眾期待,且政治責任難以釐清;倘同時補選,則避免代理市長過渡期間之尷尬。
3.促進民眾投票意願:依現行法罷免投票時,民眾可能抱持有罷沒罷差不多,要補選再投即可的心態;若同時有候選人,則投票意願將大幅提升。
4.同時收大幅節省成本之效:舉行的成本、民眾投票時間車馬費......通通直接打對折,豈不妙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