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ka
尚須5000個附議
侵害配偶權有漏洞,容易導致仙人跳詐騙案例,希望建立條款以防範仙人跳。
背景:
希望修正:
增加第三者免罪條款,以避免變相利用侵害配偶權漏洞仙人跳或陷害他人,利用感情騙錢財或導致他人損害得逞:
1. 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告訴人對共犯之其中一人宥恕,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若受害者原諒配偶,不可再對第三者提告請求賠償,避免夫妻以侵害配偶權漏洞仙人跳外遇對象。雖然外遇一方有連帶賠償責任,但若為夫妻兩人合作仙人跳,那出軌者在判決後賠的錢還是回到兩人手上,而第三者還是被仙人跳,必須賠錢。外遇為出軌者及第三者雙方責任,並非出軌者與配偶和好,最後只有第三者單獨承擔罪責。
2. 花心成性或外遇多人之出軌者,不得提告第三者,不得跟第三者求償。出軌者常見之說詞為:「我跟老婆的婚姻有名無實」,「我跟老婆為了小孩再一起而已」,「我老婆不管我在外面做甚麼」,等理由哄騙外遇對象。花心慣犯或情商較高的人,很容易以感情名義欺騙在感情上較為單純的人,尤其是不懂婚姻法的人。
3. 若是出軌者主動追求第三者,不得提告第三者,不得跟第三者求償。很多人既使有婚姻,對第三者利用各種心機主動追求,甚至窮追不捨,以各種手段追到手,到最後把控制感情及對方的權利掌控在自己手上,通常就是因為此法規可以制衡第三者,而出軌者與自己配偶已有感情基礎成為他的優勢。較會玩弄感情的人,可利用手段以這條法規威脅第三者,甚至長期威脅身體及錢財,惡意造成他人身心極大傷害或錢財損害。
其他可考慮增加的條款:
1. 第三者佔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配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出軌者給予的財產或錢財。
理由:
1. 在外遇中,外遇配偶因該負起更多的責任,而非第三者,因簽署婚姻契約的是夫妻雙方。夫妻在簽屬婚姻契約時,因對自身簽定的婚姻契約負責,這是一種合法契約,雙方了解婚姻法及自身在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而簽定。結婚後夫妻要負忠誠之義務,而並非怪罪予外在誘惑,畢竟簽訂婚姻契約的是配偶,而非第三者。強調「婚姻契約並非第三者簽屬」,若是不了解婚姻法的人,很容易因不懂法規而誤入仙人跳。
2. 花心成性的出軌者可依「侵害配偶權」這法條,掌控在感情裡的權力,若是第三者不服從,便可以提供證據給自己老婆提告,達到恐嚇作用,因此掌控權完全在出軌者一方手上,但外遇是雙方你情我願的行為,並非第三者一人同意可達成,法律限制出軌者的力道卻不夠。可想而知,配偶及出軌者原本就有感情,通常會想挽留家庭,而與第三者無感情,所以也可能導致合體出軌者一起對付小三,要求錢財,但讓婚姻真正破裂的是,出軌者可以逃過一劫,繼續為所欲為,法律還站在出軌者那邊,讓他繼續外遇花心不怕。因此讓侵害配偶權變成了一個合法仙人跳的法規,促使花心慣犯,無法真正解決婚姻中問題。
3. 在先人跳案例中,蓄意以感情騙取財物或身體,很容易利用此法條恐嚇第三者,達到仙人跳。而通常不了解婚姻法的人才會上當,且真正有預謀的人,會提前收集好證據,讓較單純的一方,只有白白吃虧,這時第三者不只被睡了,感情、身心、自身錢財都被騙,要背負小三小王的罪名,還無法平反,這構成極大壓力及損失。這是否造成,更多出軌者不尊重自身在婚姻裡面的責任,而法規卻無法確實的維護婚姻。
因此侵害配偶權必須設立例外法條防範仙人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