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我
檢核未通過
依據學生權益,即是學生所應得而為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涵蓋三個方面: 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其中的自由權,有隱私自由、身體自由、財務自由、發表自由、自治自由。
且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或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為了實現真正的自由,應該給予大學生們自由選擇課程要選修什麼的能力,禁止大學方制定與其科系無關之強制選修課程,例如:規定學生體育課一定需要選修游泳課,否則不達成畢業條件等並無必要性卻限縮學生權益之事,達成實質上的人身自由。
透過禁止校方強制學生選擇某項非必修課程,讓學生們能好好運用大學的資源在他們真正感興趣或是有才能的地方,進而達成精進自己且能用積極向上的態度面對「學習事物」的過程,而非受校方強迫,將選擇權重回學生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