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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行政院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

提議者 台灣宗教聯合會(籌備處)

已附議5649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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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7-21
檢核
2017-07-2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08-01
回應階段
2017-08-04
回應階段
2017-08-30
回應階段
2017-09-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草案違憲,以管制、防弊為目的: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訂:『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就此做出第573號解釋云:『(政府之)宗教性規範,苟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可見,團體或個人的宗教信仰行為,除非有明顯違害重大公眾利益或妨礙他人宗教自由的確定事實發生,否則政府以類似『預防宗教亂象之發生』等「假設性」思維,而對宗教進行立法,預做種種管制、監督等措施,即違反憲法第十三條保障之宗教自由而構成違憲!

 

2.草擬程序與過程粗糙,缺乏公信力:

 

  宗教立法牽涉人民的信仰態度與國家宗教發展甚鉅,因其草擬甚須謹慎!然政院版之草案,其擬定程序則相對粗糙不周延。行政部門私下遴選的宗教代表,既缺乏公開遴選之過程,以致令人難以相信渠等有綜觀宗教事物全貌與需要的客觀及專業能力,尤其更缺乏憲法專業人才,對草案進行違憲審查之把關,導致草案條文大部分涉及違憲。

 

3.缺乏必須立法之明確條件與論證,不符合比例原則: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今政府卻以所謂的「回應社會各界要求推動立法規範宗教團體之建議」為理由制定宗教團體法,但政府強加劃一性的組織規範於宗教團體,不僅違背「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原則」的精神,也逾越釋字第573號解釋所闡釋「宗教性規範應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的限制,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而構成違憲,同時也違反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宗教信仰自由。

 

4.反對是為了捍衛民主發展的核心價值:

 

  今天各界宗教家出來反對政府訂定不當的宗教法,其著眼點正是要保衛全民的人權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發展,而這也是長期台灣民主發展的重要核心價值之所繫!絕非僅為各宗教之一己利益而有此作為,請社會各界人士要能理解各宗教界對此事之用心。

 

 

陳情發起單位:台灣佛教總會、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中國佛教傳布協會、中華佛教護僧協會(未排序,持續增加中)。

利益與影響

 

  我國的人權與宗教有今日的自由蓬勃發展,肇因各宗教及其宗教人員的積極奉獻與信眾護持,功不可沒。近年內政部重新研擬「宗教團體法草案」,戮力於各縣市舉行座談會,惟揆諸條文內容,仍有大法官釋字573號「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對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之明顯違憲疑慮,勢將阻礙我國人權與宗教自由的發展,進而造成我國民主與人文的衰退。

 

  鑒於世界多數國家均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其中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我國憲法對於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平等乃是人民之基本權利,亦有明文規定。為敦促國家對於宗教信仰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維護各宗教能有充分平等自由之發展環境,請各界重視不當之違憲宗教法一旦成立,將會對台灣社會造成的巨大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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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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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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