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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侵犯未成年隱私權的人有鑽法律漏洞的可能!

提議者 童童

已附議3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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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4-29
檢核
2024-05-0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7-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前言:

  2023年,某女網紅指出自己在飯店被某資深演藝人員拍攝裸照,當時她只有17歲,根 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拍攝裸照的行為也觸犯了該法第36條。日後,這位 資深藝人雖與女網紅和解,卻遭檢警查出,在他的個人硬碟中,有上百部私密片,其中7部含有未成年裸露內容。

這位藝人坦承在偷拍論壇「創意私房」購買,最終檢方給予他「緩起訴2年處分,支付國庫 新台幣120萬,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2024年,這位資深演藝人員竟又被查出購買未成年少女的私密影像,根據《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這位藝人卻只被判緩刑而不是有期徒刑,台北地檢署回應,表示單純持有少年性影 像,法定刑期為1年以下徒刑,承辦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是考量4點,分別為被告初犯 與認罪、本罪刑度、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以及被告願支付1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等, 且緩起訴並非輕縱被告。

二、建議事項:
  首先,這些需要透過特殊且非法的管道才可獲取的影像,並不是我們認知裡正常、合法 的成人片,而是有心人士使用不法、殘忍的手段,強迫未成年孩童以非自願的情況下被 拍攝與外流的內容。                 可是從台灣幾起關於購買未成年非法影像的事件來看,那些持有者、購買者,並沒有受 到真正嚴重的處罰,明明法律上就有明確的規範,但為何總是有人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呢?

建議1. 加重拍攝、販賣未成年非法影像之者的刑責,要徹底解決問題就要從根本出發,只要能 夠有效制止以上兩項行為,那自然就能夠減少購買管道的存在以及影片的流通了。

建議2. 制定一系列具有極大威嚇效果的法律,要是那種大到足以令人不敢對未成年下手的法律 ,就如同前面所提到的,因為責罰不夠重、不夠狠,才會有不肖人士持續侵害未成年者的 權益,不能讓此種情形在社會上繼續氾濫下去。

建議3. 加重購買未成年非法影像者的責罰,雖然購買者並未對未成年者造成身體上實際的傷害 ,但就是因為有人會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而花錢要求別人去拍攝並且販賣給他們進行 觀賞,才會造就這種影像的出現。

  那些花錢購買以及收錢拍攝的人,從來都沒有想過受害者的身心會有多大的痛苦,以及 這種痛苦會延續多久,法律再不更新的話,又會有多少無辜的孩童、青少年要面對這些痛苦呢?

利益與影響

維護未成年者身心安全以及發展
維護未成年者之隱私權以及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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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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