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7-01-02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7-01-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7-02-06回應階段
同一部憲法下的同一部國防法,同樣執行國防任務及勤務,國防部暨所屬公務人員,因作戰、演訓、緊急狀態日費的法律或規定!。
《國防法/第三章(軍人義務及權利)/第16條(現役軍人待遇等權利保障)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
試問?哪條憲法或法律或行政命令,能強制已繳納國稅的現役職業軍人,不能正常作息(上、下班)?下班留宿營區執行作戰、演訓、緊急狀態、戰備提升之後不需要給予已繳納國稅的現役職業軍人,請領加班費或值日費之法規?國防法比照警察及勞工之加班費請領,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溯及既往也不違憲。請國防部依國防法訂立現役軍人加班法律以作為依據,志願役加給不是現役軍人加班費之法律依據!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國防部
回應日期
2017-06-05
回應機關
國防部
一、制定軍人保障專法已列為本部106年「四年期國防總檢討」明定之國防改革具體作為;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06年4月20日初審通過兵役法第44條之1修正草案,該條已授權本部研訂現役軍人所享有獎金、津貼等權利之相關法令,報行政院核定。
二、研處納入軍人保障專法,或依立法院初審通過之兵役法第44條之1規定處理,未來視各該法案立法進程及實需,選擇最有利維護國軍權益方式辦理。
三、軍職人員加班費應有法律保障乙節,納入參採;其餘提案人個人意見部分不納入參採。
提案人認為軍職人員加班費缺乏法律依據,應制定法律作為依據,以為保障。
一、106年2月15日,本部電洽提案人黃先生確認其訴求為制定軍人加班費之專法,以為依據。
二、106年2月16日,已協調權責單位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定軍人保障專法。
三、106年3月16日,本部向立法院公開提出之「四年期國防總檢討」明定本部將研擬軍人保障專法。
一、制定軍人保障專法已列為本部106年「四年期國防總檢討」明定之國防改革具體作為;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06年4月20日初審通過兵役法第44條之1修正草案,該條已授權本部研訂現役軍人所享有獎金、津貼等權利之相關法令,報行政院核定。
二、研處納入軍人保障專法,或依立法院初審通過之兵役法第44條之1規定處理,未來視各該法案立法進程及實需,選擇最有利維護國軍權益方式辦理。
三、軍職人員加班費應有法律保障乙節,納入參採;其餘提案人個人意見部分不納入參採。
持續推動軍人保障專法之制定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