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anChang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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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部憲法下的同一部國防法,同樣執行國防任務及勤務,國防部暨所屬公務人員,因作戰、演訓、緊急狀態日費的法律或規定!。
《國防法/第三章(軍人義務及權利)/第16條(現役軍人待遇等權利保障)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
試問?哪條憲法或法律或行政命令,能強制已繳納國稅的現役職業軍人,不能正常作息(上、下班)?下班留宿營區執行作戰、演訓、緊急狀態、戰備提升之後不需要給予已繳納國稅的現役職業軍人,請領加班費或值日費之法規?國防法比照警察及勞工之加班費請領,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溯及既往也不違憲。請國防部依國防法訂立現役軍人加班法律以作為依據,志願役加給不是現役軍人加班費之法律依據!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