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誠實豆沙包
已附議15 (尚餘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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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規概況(以台灣為例)
無照駕駛 目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是行政違法,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至3萬2000元不等,並可當場禁止駕駛。
提供車輛者(如車主)目前最多僅受連帶行政罰鍰,不會被沒入車輛或受到刑事處分,除非有共犯情節或故意教唆。昂
二、主張的意涵與後果分析
1.
無照駕駛刑事化
2.
提供車輛者沒入車輛
三、國際案例參考
新加坡:對無照駕駛處以重罰,但未刑事化每一種情形;車主若提供車輛,需證明無過失,否則可受罰。
德國:無照駕駛屬於刑事犯罪,提供車輛者若知情則屬共犯,可能處以罰金或刑期。
美國部分州份:如加州,對無照駕駛者扣車、罰金,提供車輛者可能被認定為疏忽,負部分責任。
無照駕駛刑事化
優點:
增加法律威嚇力,嚇阻潛在無照駕駛者。
彰顯對公共安全的重視,減少交通事故風險。
潛在問題:
增加司法系統負擔(檢察官與法院需處理更多案件)。
若刑罰未設緩衝或比例原則,恐造成處罰過重(例如年輕人初犯)
2.
提供車輛者沒入車輛
優點:
強化車主責任,不輕易將車交給未具駕照者。
可作為強烈警示作用,減少共犯機會。
潛在問題:
財產權保障問題:沒入(類似「徵收」)屬於限制人民財產權,需有「明確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合理。
比例原則爭議:若是短暫借車、不知其無照,即被沒收,可能過於嚴苛。